2012年司法考试物权法要点讲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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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年司法考试物权法要点讲解一、物权的效力(一)物权效力的概念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发生的法律效果。物权到底有哪些效力,学术界尚有分歧,(1)四效力说,即物权的效力包括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和物权请求权。(2)三效力说,即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和物权请求权。(3)两效力说,即优先效力和物权请求权,而追及效力包含在优先效力和物权请求权之中。司法考试大纲采用了两效力说。(二)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又称物权的优先权。包括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和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就物权间的优先效力而言,一般遵循以下规则

2、:(1)法定物权优于约定物权,如留置权优于抵押权和质权;(2)登记物权优于非登记物权,如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优于质权;(3)如果物权均进行登记,则先登记的物权优于后登记的物权,如数个登记的抵押权,先登记的抵押权优于后登记的抵押权;(4)如果物权均不需要登记,则占有物权优于非占有物权,如未登记的抵押权和动产质权发生冲突时,质权优先;(5)如果物权均不需要登记且均不占有,则按照债权比例受偿,无优先性问题,如多个不登记的抵押权发生冲突时,按债权比例受偿。就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而言,主要体现在(1)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

3、债权时,物权优先;(2)在破产程序和强制程序中,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物上承载他人的物权时,该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应予特别注意的是,物权优于债权是一般原则,买卖不破租赁为例外。(三)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妨害的权利,这种权利称为物上请求权,也称为物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是基于物权而发生的请求权。物上请求权的性质: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一种独立请求权。首先是请求权,及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它不以对物权标的物的支配为内容,不是物权的本体,

4、而是一种独立于物权的请求权。其次,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效用,它以恢复物权的支配状态为目的,在物权存续期间不断发生。其三,物上请求权附属于物权,其命运和物权相同,即其发生、移转于消灭均从属于物权,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至于让与物上请求权可以作为动产物权的交付方法,例如第三人无权占有某项动产时,出让人转让其享有的返还请求权以代替现实交付,这是因为双方已经有了物权转移的合意,以此方法而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不是将物上请求权与物权分离而单独让与。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1)物权请求权以恢复物权的完美状态为目的,它

5、是基于物权的绝对性和排他性而产生的一种防卫性请求权;债权请求权是一种索求性请求权。(2)物权请求权来自于物权的支配内容,是一种从属性的内容,物权请求权不能转让;而债权请求权可以转让。(3)物权请求权的效力优于债权请求权的效力。(4)物权请求权不考虑相对人是否有过错,只需证明相对人已实施了侵害物权的行为便可;而债权请求权中,债权人一般应对债务人负过错的举证责任。物权请求权的种类:(1)确认物权的请求权;(2)返还请求权;(3)排除妨碍请求权;(4)恢复原状请求权;(5)消除危险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一般不受诉讼时

6、效的限制,但受除斥期间的限制。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不必非以诉讼的方式进行,物权人可依意思表示的方式为之。二、交付(一)交付的概念交付即移转占有。这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交付在法律上产生何种效力,分别有交付对抗主义和交付要件主义。日本民法和法国采交付对抗主义,即移转占有前,动产物权的变动仅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德国法采交付要件主义,即在移转占有前,物权的变动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在当事人之间也不产生效力,例如甲与乙订立了买卖合同,在甲将财产交付乙之前,甲仍然享有财产的所有权。根据我国《物权法》

7、第23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在立法上采取的是交付要件主义,即以移转占有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在移转占有前,物权的变动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在当事人之间也不产生物权效力。(二)现实交付。交付通常是指现实交付,即直接占有的移转。何为直接占有的转移,当事人有约定按照其约定,例如,当事人约定经验收才视为占有的转移、装车以后才视为占有的转移。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依照交易习惯确定,例如,客户到银行存款,客户将钱送进窗口,即应视为交付完成,而不是营业员清点完毕后才视为交

8、付完成。至于,清点数与所填数额不符,是确认数额的问题而不是交付是否完成的依据。当然法律有规定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货物需要运输,而当事人又未约定履行地点的,货交第一承运人即视为交付完成。(三)观念交付。观念交付不是现实交付,不是直接占有的转移,而是变通的交付方法。1.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通过寄托、租赁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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