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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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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序言一、物权法在民法体系中的位置1.德国民法典分为5编:总则、债的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2.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五节个人合伙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企业法人第三节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第四节联营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第二节代理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第二节债权第三节知识产权第四节人身权第六章民事责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
2、二节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第三节侵权的民事责任第四节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第七章诉讼时效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九章附则3.我国民法典建议稿:2002年12月22日我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九编106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收养、继承、侵权责任、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4.王利明建议稿:总则编、人格权编、亲属编、继承编、物权编、债权总则、合同编、侵权编王利明建议稿认为首先应当强调人格权应当优先于财产权的基本理念,因此,人格权应当至于民事权利之首。人格尊严、人身价值和人格完整,应该至于此财产权
3、更重要的位置,他们是最高的法益。因为一方面,现代民法要充分体现人本主义的精神,强调对个人的终极关怀,一次应当讲究个人利益而言更为重要的人身利益至于财产利益之前,加以优先保护。另一方面,财产权与人格权相比较,毕竟不如人格权那样对个人更为重要。试想如果生命、健康、自由都不能得到保障,所谓“万贯家财”又有何用?5.梁慧星建议稿: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第三编债权总则第四编合同第五编侵权行为第六编亲属第七编继承梁慧星建议稿体例划分为物权、债权、亲属、继承四编,再将各编共同规则包括权利主体、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和期日等抽出
4、,作为民法典的总则编,形成法典“总则---分则”结构。鉴于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各种新的合同类型和新的侵权行为类型,致债权编条文数据增而与其它各编不成比例,遂参考荷兰新民法典将债权编分解为债权总则、合同和侵权行为三编,形成法典“双层”结构。二、物权法的继受我国《物权法》实行了更为广泛的混合继受。106以第二编“所有权”所含各章为例,《物权法》混合继受的性格有多方面的体现:(1)就所有权的一般规定而言(《物权法》第4章),《物权法》效仿法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例,对所有权的定义采取“具体列举主义”,这与《德国
5、民法典》所遵循的“抽象概括主义”正相对照。(2)就所有权的分类而言(《物权法》第5章),《物权法》借鉴《苏俄民法典》,将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而西方国家民法典中不存在此类划分。(3)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而言(《物权法》第6章),《物权法》与《瑞士民法典》相似,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规定于物权法中,而其他国家多在民法典之外以单行法的形式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4)就相邻关系而言(《物权法》第7章),《物权法》与德国、日本、瑞士立法例一致,均是将相邻关系规定于所有权中,这与《法国民法典》将相邻关系作
6、为法定地役权规定于地役权中明显不同。(5)就共有而言(《物权法》第8章),《物权法》将共有分为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分别予以规范,这与瑞士、俄罗斯和我国台湾地区的作法类似,而其他国家和地区(如德国、日本、意大利、阿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美国路易斯安娜州、加拿大魁北克州、我国澳门地区)大都在物权法中仅规定按份共有。(6)就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而言(《物权法》第9章),《物权法》仿照德国、瑞士立法例,对不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予以明文规定,而其他国家的善意取得制度多以动产善意取得为限。第一编物权法总论第一章物权概述第一节物
7、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物权的概念1.物权的定义《物权法》第2条第3款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2.物权的特征1)物权的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第一,高度概括,可以涵盖各种民事主体。第二,以“权利人”表述,符合我国国情——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经济形态。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主体的规定: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五节个人合伙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
8、般规定第二节企业法人第三节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第四节联营2)物权的客体主要是特定的物。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指特定物,包括:第一,物权客体必须是特定物,所谓特定物就是指具有单独的特征、不能以其它物代替的物,如某辆汽车,某件衣物。除了法律规定之外,集合物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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