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工作交接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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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工作交接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财务工作交接管理,建立和完善财务工作交接管理制度,确保财务人员岗位变动时,能明确区分责任人移交工作前后的责任,便于财务工作的前后衔接,防止账目混乱、责任不清等现象发生,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财务处及各单位财务人员。第三条财务工作交接管理是对公司财务工作交接管理职责、管理要求、财务工作交接流程进行规范。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公司机关财务处负责监督检查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负责指定财务工作交接的监交人。第五条监交人对顺利交接负责。移交人员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2、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接替人员按移交清册逐项核对点收。第三章管理内容和方法第六条财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打印出科目余额表签字确认;(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进行书面说明;(四)编制移交清单,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发票、其他会计资料、密码等内容。第七条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第八条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单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

3、对点收。(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单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三)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第九条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各单位出纳工作交接,由本单位主管会计进行监交,特殊情况由机关财务处指定监交人;各单位主管会计工作交接,由机关财务处指定监交人;机关财务处财务人员工作交接,由部

4、门负责人进行监交。第十条财务人员进行工作交接时必须将全部财务工作情况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说明。第十一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单上签字,并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等。第十二条财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代理的,由机关财务处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财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对委托移交事项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三条移交人对所移交的会计

5、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财务交接清单必须纳入财务档案管理,统一由机关财务处保管。第四章罚则第十五条财务工作交接原则上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由于移交人的原因造成交接工作超出规定时间的,酌情扣发或停发工资,由于接收人原因造成工作超出规定时间的,酌情对接收人进行处罚。第十六条对接收方不按交接内容进行盘点,接收后发生资料缺失等造成公司损失的,对接收人进行处罚,处罚200-1000元,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接收人应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对移交人不按以上规定进行移交、移交内容不完整或拒不配合移交的,对移交人进行

6、处罚,处罚200-1000元,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人应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同时公司保留对其进行法追究的权力。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项由机关财务处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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