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基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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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同市城开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维修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商品住宅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根据《大同市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维修基金属于建立维修基金的业主所有,按照统一归集,专户存储、业委会决策、共同使用、政府监督的原则,进彳亍管理和使用。第三条按规定缴存的维修基金一次性存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维修基金专户。第四条维修基金专户应当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幢、门、户(每套为一户)立帐。第五条维修基金自存入银行专户后的利息分别计入帐户,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第六条维修基金

2、专项用于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应当由责任人承担。第七条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大修、史新、改造的(以下简称维修),使用维修基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依据业主的要求或物业的实际情况,提出维修项目,制定维修方案。(二)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建筑内的设备维修方案征得业主会或者业主代表会的书面同意、业委会主任签章后送专户银行备案。(三)银行接到备案的证明后,将预算所需维修基金划拨到维修基金使用专户。(四)维修工程完成后,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后,将决算费用按照业主拥

3、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到户、在业主户账中列支。第八条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按照下列原则分摊:(-)整幢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维修的,由该幢业主按照拥有商品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二)每个门号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维修的,由该门号内得业主按照拥有商品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的,由全体业主按照拥有商品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第九条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时,未售出商品住宅的维修费用,又开发建设单位按其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第十条每一年应当将维修基金缴存、使用情况予以公布。业主对公布的维修基金账目有异议的,有权

4、到物业管理企业查阅有关费用清单和按户分摊费用清单,进行核对,也可以到时维修基金管理机构核查。第十一条维修基金不敷使用吋,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组织业主按照拥有商品住宅的建筑面积比例续缴。第十二条商品住宅所有权变更时,维修基金余额随商品住宅所有权同时转移。因拆迁或其它原因造成商品住宅灭失的。业主可以持本人身份证、注销房地产权证的证明和时维修基金管理机构的证明,到缴存银行提取其维修基金余额,并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三条维修基金建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0日内到市维修基金管理机构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牛调整的;(二)业主委员会主任发生变更的;第十四

5、条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留存相应使用数额后,征得业委会同意可使用维修基金购买国债。维修基金增值资金除核定管理费用外,分别计入分户帐,转做维修基金滚存使用。管理维修基金的费用由业委会与物业公司共同核定,在维修基金增值资金中列支。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挪用维修基金或造成维修基金损失的,情节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商品住宅主体结构(包括基础、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楼梯间、电梯间、共用门厅、走廊、通道、户外墙面等。公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小区内道路、绿地树木、消防设施、下水管道、电梯、安全防护设

6、施等。第十七条住宅小区内独立的非住宅业主应按拥有房屋的建筑而积,承担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的费用。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9年月日起施行。大同市城开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二00九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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