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事故处理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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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事故处理管理规定1.目的:为加强公司质量管理,完善质量责任制,规范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为客户提供满意的产品和服务,制定本规定。2.范围:适用于本公司所有自制产品的质量事故处理。3.职责:3.1质量事故直接责任者:负责产品质量事故的及时、如实汇报,并全力配合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3.2事故发生部门经理:负责确认《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的事故内容及性质,并及时转交给质检部。3.3质检部经理:负责组织对产品质量事故进行进一步详细的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3.4管理者代表:负责对重大产品质量事故处理意见的审核及一般产品质量事故的审批。3.5总经理:负责重大产

2、品质量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准。3.6总经办:负责所有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发文与罚金的收取。4.定义:质量事故是指:凡因违反工艺纪律、违反规章制度、违章作业、工作差错、管理不善、检验错判漏检,使产品、中间产品不符合产品标准、技术指标或合同协议质量要求,造成报废、返工、降等、降价;使用部门因产品质量低劣,成批退货、索赔,在国内外造成一定信誉影响或经济损失等情况。5.管理内容:要求:对质量事故的管理,要严格执行“三不放过”(产生质量事故的原因未分析不放过,质量事故的责任人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应采取的预防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的原则,增强全体职工的质量意识和责任感,严格生产工艺纪律,做

3、好质量事故的记录和统计分析工作。5.1质量事故的分类与判定:按造成经济损失的大小和对本公司声誉影响的不同程度划分为:轻微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5.1.1轻微质量事故:经济损失在1000元(含)以下的事故,如包装材料、辅材等保管不善而引起的发霉、变质,尺寸规格不符或其它与品质相关因素引起的损失等。5.1.2一般质量事故:经济损失在1000-4999元之间的事故,造成顾客拒收或投诉的;5.1.3重大质量事故:经济损失在5000-9999元之间的事故,造成顾客退货、索赔与终止合作关系的;5.1.4特大质量事故:经济损失1万元(含)以上者(包括退货和索

4、赔)和给企业形象与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事故。5.2质量事故的报告:5.2.1发现质量事故,事故第一发现人应立即向当班主管或部门负责人报告,会同质检部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分析,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根据“三不放过”的原则,明确责任,找出原因和制定预防措施,如事故责任不是车间,则由质检部填写质量异常信息反馈单,并传相关部门处理。在发生质量事故后,发生部门负责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单》,报送总经办或管理者代表。5.2.2发生重大(含)以上质量事故,发生部门除立即通知质检部经理外并须在1小时之内上报管理者代表和总经理。5.3.3凡发生造成人员或财产等

5、涉及安全的质量事故时,应按照安全事故的管理程序上报,同时应将事故中涉及有关质量事故的问题报告质检部。5.3.4任何部门和个人对已发生的质量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违者给予加倍处罚。5.3质量事故的调查:5.3.1一般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由发生事故的部门进行初步调查,写出质量事故报告,报公司质检部。质检部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对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5.3.2重大质量事故,由公司成立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报公司总经理。5.3.3特大质量事故,由公司成立联合调查组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全权处理5.3.4事故调查组

6、要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过程、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纠正和预防措施建议,按规定要求写出事故调查报告。5.3.5质量事故中的被调查人必须如实提供事实,不得隐瞒或提供错误信息。若隐瞒或提供错误信息,经查实后,该被调查人承担该质量事故的全部责任,情节严重者,可给予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5.4质量事故的责任归属:5.4.1因设备故障造成的质量事故:(1)对于生产设备出现的不正常运转或保养、维护不够引起的产品质量事故,由维修车间负直接责任,部门经理负管理责任。(2)明知设备有故障停用,如操作员擅自动用造成的质量事故,由操作员全部负责;如管理员错误指挥造成的质量事故,由

7、指挥者负主要责任,如操作员事先提出异议未被接受,由指挥者负全部责任;如因操作员对设备使用保管不当造成设备故障而出的质量事故,由操作员承担主要责任。(3)设备到大修期,由于种种原因未大修又未事先申报或申请许可的而继续使用发生的质量和安全事故,由生产部经理、车间主任、设备工装部经理共同承担责任。5.4.2对于岗位工人的误操作、不按规程操作或工作范围内生产设备及机台等清洁不够等原因引起的质量事故,由该岗位工人负直接责任,该岗位工人的直接上级负管理责任。5.4.3对于检验员错判漏检,出厂后发现质量问题导致用户退货、索赔、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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