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律与案例分析 教学课件 作者 王跃国19.ppt

税收法律与案例分析 教学课件 作者 王跃国19.ppt

ID:50504419

大小:475.00 KB

页数:37页

时间:2020-03-10

税收法律与案例分析 教学课件 作者 王跃国19.ppt_第1页
税收法律与案例分析 教学课件 作者 王跃国19.ppt_第2页
税收法律与案例分析 教学课件 作者 王跃国19.ppt_第3页
税收法律与案例分析 教学课件 作者 王跃国19.ppt_第4页
税收法律与案例分析 教学课件 作者 王跃国19.ppt_第5页
资源描述:

《税收法律与案例分析 教学课件 作者 王跃国19.ppt》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19.1税务行政处罚19.2税务行政复议19.3税务行政诉讼19.4税务行政赔偿主要内容第19章税务行政法律制度学习目标:1.了解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2.熟悉税务行政诉讼管辖和行政赔偿范围。3.了解税务行政诉讼的赔偿程序。4.了解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5.了解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本章重点: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本章难点:税务行政赔偿范围。19.1税务行政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税收法律规范,侵犯的客体是税收征收管理秩序应当承担税务行政责任。从当事人主观方面说,并不区分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只要有税务违法行为存在,并有法定依据给予行政处罚

2、的,就要承担行政责任,依法给予税务行政处罚。当事人行为一般是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主体是税务机关。19.1.1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法定原则。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得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处罚程序要公开,如依法举行听证会等。以事实为依据原则。过罚相当原则。过罚相当是指根据税务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而定,防止处罚畸轻畸重或者“一刀切”的行政处罚现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监督、制约原则。19.1.2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税收的立法权主要集中在中央。全

3、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税务行政处罚。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警告和罚款。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19.1.3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与管辖主体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县以上的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税务行政处罚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是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后果比较轻微且有法定依据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是给予的处罚较轻,仅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和对法

4、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件。除了适用简易程序的税务违法案件外,对于其他违法案件,一般适用一般程序。税务行政处罚定义: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是指履行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活动。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依法送达当事人执行。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19.2.1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

5、机关提出申请。19.2税务行政复议19.2.2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及代征。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而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当事人存款中扣缴税款。拍卖或者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

6、行政处罚行为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19.2.3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原则上是实行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的一级复议制度。具体内容如下:对省级以下各级国税局作出的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对省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

7、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省级以下各级地税局作出的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对省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19.2.4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按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

8、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才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以外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予退还税款。申请人可以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