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教程 教学课件 作者 江平 第二编 完全物权--所有权 第三章 动产所有权.ppt

物权法教程 教学课件 作者 江平 第二编 完全物权--所有权 第三章 动产所有权.ppt

ID:50459755

大小:105.00 KB

页数:18页

时间:2020-03-09

物权法教程 教学课件 作者 江平 第二编 完全物权--所有权 第三章 动产所有权.ppt_第1页
物权法教程 教学课件 作者 江平 第二编 完全物权--所有权 第三章 动产所有权.ppt_第2页
物权法教程 教学课件 作者 江平 第二编 完全物权--所有权 第三章 动产所有权.ppt_第3页
物权法教程 教学课件 作者 江平 第二编 完全物权--所有权 第三章 动产所有权.ppt_第4页
物权法教程 教学课件 作者 江平 第二编 完全物权--所有权 第三章 动产所有权.ppt_第5页
资源描述:

《物权法教程 教学课件 作者 江平 第二编 完全物权--所有权 第三章 动产所有权.ppt》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第三章动产所有权第一节善意取得第二节先占第三节拾得遗失物第四节发现埋藏物第五节添附第一节善意取得一、概念善意取得也称即时取得,是指动产(我国包括不动产)物权的让与人并无处分权而以所有权转移或者其他物权设定为目的将该动产出让给第三人或者为第三人设定他物权,善意受让该动产的占有者取得该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如质权、留置权等)的法律制度。二、善意取得的条件1、善意取得的标的物一般为动产。2、让与人须为标的物的占有人和无处分权人。3、受让人须通过有偿行为取得。4、受让人已经完成取得权利所必需的公示行为。5、受让人取得标的物时必须是善意的,即受让人受让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出让人无处分

2、权的事实。三、善意取得的理论依据1、及时时效说,也称瞬间时效或者取得时效说。即第三人因特别时效的经过而取得所有权。2、公示原则说或权利外像说。即善意取得的依据在于占有的公信力,依公示主义,应推定占有人为所有人。3、法律赋权说。即善意取得是由于法律赋予无权处分人以处分他人所有权的权利。4、占有时效说。此说认为善意第三人是基于占有的效力而为善意取得。5、法律特别规定说。即善意取得的依据在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四、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1、受让人与原所有人之间:受让人取得受让物的所有权。受让人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依《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取得受让物的所有权,由于受让人的取得是依据

3、法律的规定,此种取得对原所有人而言系有法律上的原因,所以无不当得利可言,即使受让人因此获利,原所有人也不得以不当得利规定请求受让人返还所获利益。通说认为,取得行为的性质是原始取得。2、原所有人与让与人之间(1)双方之间原来存在债权关系的,如租赁、借贷、保管合同的,原所有人可以依据债务不履行之规定,向让与人请求损害赔偿。(2)双方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原所有人可依侵权行为法向让与人请求损害赔偿。(3)让与人如为有偿处分,由于所获得的利益为原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的代价,原则上应归为原所有权人。原所有权人有权请求返还。假如让与的价格超过了动产本身的价格,就超过的部分价值归谁所有存在争议

4、。如果归原所有权人,其获得的利益构成了不当得利;如果归于让与人,其获得利益也没有依据,因此有人主张依据无因管理归为原所有权人取得。(4)让与人嗣后又取得该标的物的,不论该取得原因是偶然还是让与人恶意为之,抑或是让与人善意购回,该标的物所有权自动恢复为原所有权人所有。3、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适用债法的有关规定。受让人在依法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同时,应当依据受让时的条件承担相应的义务,不得以善意取得为由拒绝负担义务。如果该债权行为无效或者后被撤销,原所有人或者让与人有权要求受让人返还所取得的标的物。返回第二节先占一、概念先占,也称无主物的先占,是指占有人依所有的意思对无主动产进行

5、事实管领支配,从而取得该动产所有权的方式。通过对动产的占有而取得所有权是原始社会所有权取得的惟一方法。但在现代社会,由于绝大多数财产的所有权已有归属,所以先占作为所有权取得的情形十分有限。先占是先占人取得对无主物的所有权,其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二、性质1、法律行为说。认为民法既然规定占有必须以所有的意思为要件,而该意思即为取得所有权之效果意思,因而应认为先占为法律行为。2、准法律行为说。其认为先占乃以意思为要素之准法律行为中之非表现行为,因先占非达成私法自治目的之制度,乃法律对于一定之意思行为,承认其具有取得所有权效果之制度。3、事实行为说。此说认为先占为法律基于占有之事实

6、行为而赋予先占人取得所有权之效果,因而属于事实行为。现在大陆法系的多数学者采此观点。三、构成要件1、先占的客体必须是无主物。2、此无主物必须是法律允许先占之动产。一般认为,下列几种情况不得适用先占:(1)法律禁止流通的物不得作为先占的客体。如枪支、毒品等。(2)尸体。只有在符合善良风俗情况下,由亲属保存和处理,不得作为先占的客体。(3)国家保护的文物和野生动植物。(4)土地所有权、水流、矿藏等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5)其他不得作为先占客体的情形。3、占有人的占有必须以所有意思而占有。这里的“以所有意思”,是有将占有的动产归于自己管领支配的意思而言,即事实上欲与所有人立于同

7、一支配地位的意思而言。4、占有人无须具有行为能力。由于先占在性质上属于事实行为,而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而无须行为人具有行为能力。四、法律后果先占人具备上述条件后,即可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返回第三节拾得遗失物一、概念拾得遗失物,是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占有之人,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取得该物所有权的法律事实。拾得遗失物能否成为取得所有权的原因,取决于一个国家的立法政策。我国《物权法》没有采这一立法政策。而是规定拾得遗失物应交还失主,在法定期间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二、构成要件1、拾得遗失物的客体须为遗失物。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