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教程 教学课件 作者 江平 第一编 物权总论 第一章 物权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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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物权概述第一节物权的意义第二节物权法律关系第三节物权类型体系第一节物权的意义一、物权的概念物权为直接支配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我国物权法第一次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确立了物权的定义,《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该条既规定了物权的概念,也列举了物权的类型。立法对物权的确定,表达了物权作为法律上的概念,具有如下制度信息:1物权为财产性质的权利。权利人权利作用的标的为物质性要素,而非人格性要

2、素。2物权为支配性财产权。3物权为排他性财产权。二、物权的理念(一)罗马法中的所有权观念(二)占有——物权的基础(三)占有中的“所有”观念(四)物权的本质1洛克的“劳动占有权说”。2康德的“理性占有说”。3黑格尔的“物内意志说”。4耶林的“物上人格说”。5马克思的“占有与所有关系说”。三、物权法律制度(一)物权法的产生(二)物权法的功能四、物权的意义(一)物权是私有财产权1、物权是典型的私权,是私法中确定的权利。2、物权是私有权,私有就是“自己有”,“所有”,不论是国家、法人还是自然

3、人,当他们进入民法的物权关系中,对自己所属物的支配权本质上都是私有权。3、物权是财产权。(二)物权是人与人之间对物的权利关系(三)物权是受制约的权利返回第二节物权法律关系一、物权法律关系的意义物权法功能的具体体现是通过设定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物权法律关系约束物的所有人、占有人之间的关系。关于物权法律关系,一直存在不同观点:①对物关系说,认为物权关系是人对物的关系;②对人关系说,认为物权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③折衷说,认为物权关系既是对人的关系也是对物的关系。物权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的一种,具有主体、

4、权利义务、客体三要素。二、物权关系的主体(一)物权关系的主体以无差别为原则(二)物权关系是特定的人与不特定的人之间的关系三、物权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物权利益的直接实现性和对应义务的消极性是物权关系中权利义务的特点。(一)物权关系的权利特性为支配权(二)物权关系的义务特性为不作为四、物权关系的客体物权关系的客体是特定的、有体的、独立的标的物。我们用的是“标的物”的概念,而非单指“物”,这是要强调,这里的物是主体行为(标的)的对象。物权客体的特点是:(一)物权的标的物为有体物1区分物的概念与财产

5、的概念。2区分物权与债权。3将物权标的物界定为有体物,可以体现物权对物的占有和支配的特征。(二)物权的标的物为特定物(三)物权的标的物为可交易的独立物(四)物权的标的物为非人格性的物质体返回第三节物权类型体系一、完全物权与限制物权以物权人对标的物利益支配范围为标准,物权可分为完全物权与限制物权。物权以直接支配物为内容,同是该物的物权人,有的物权人在法定范围内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实现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利益,全面地永久地支配物,决定物的最终命运;有的物权人仅能在限定的范围内有限期地支配物。前

6、者称完全物权,完全物权即所有权,也称自物权。后者为限制物权,也称他物权。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按照设立物权的目的不同,限制物权可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以实现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物上设立的物权,这是利用物的实体以获取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的限制物权。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均属之。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在他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之物或权利上设定的物权,这是以获取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抵押权、质权和留

7、置权均属之。三、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依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为标准,将物权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动产与不动产是物的最主要和最基本的分类,所以,各国民法都有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之分。我国物权法的不动产物权有:不动产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不动产抵押权;动产物权有: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动产抵押权、留置权。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在物权的取得方法、流通的性质和范围、成立要件、公示方式、效力、取得时效等方面都有不同。四、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这是按照物权

8、的变动是否须经登记而划分的。物权的变动须经登记者,为登记物权,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都须登记。物权的变动无须登记,只须交付(移转标的物的占有)即发生效力者,为不登记物权,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无需登记。区分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的意义在于两者的成立要件、效力以及在适用法律上不同。五、主物权与从物权根据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为标准,物权可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主物权是不以其他权利为依据,自己可以独立存在的物权,比如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从物权是本身不能独立存在、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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