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 (“十一五”规划)教学课件 作者 江平 第十二编 第四十八章 给予信用的合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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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十八章给予信用的合同第一节借款合同第二节储蓄合同第一节借款合同一、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提供借款的一方,称为贷款人;受领借款的一方,称为借款人。借款合同的标的物仅限于货币。借款合同的特征如下:1.是转让货币所有权的合同。2.借款人返还相同金额的货币。3.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其他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4.可以为有偿或者无偿合同。5.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借款合同一般是双务合同。6.借款利息不得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规定。7.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外,其他借款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没有采

2、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双方就该合同关系的存在发生争议的,推定合同关系不成立;但是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二、借款合同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对借款合同做不同分类:1.按照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以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和非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2.依据借款方式的不同,分为担保借款合同和信用借款合同。担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借款合同。3.依据贷款有无利息的不同,分为有息借款合同和无息借款合同。此外,依借款期限长短的不同可分为短期借款合同、长期借款合同和中期借款合同。三、借款合同的效力(一)贷款人的主要义务1.按照约定提供借款的

3、义务。(1)须按约定足额提供借款。贷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金额提供借款,不得擅自扣减。(2)须按照约定日期提供借款。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保密义务。贷款人对于其了解的借款人的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或进行不正当使用。该义务是贷款人的附随义务。(二)借款人的义务1.订立合同时的告知义务。2.按照约定提供担保的义务。3.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义务。4.按期支付利息的义务。5.偿还本金的义务。四、借款合同的终止借款合同因下列原因而终止:1.因期限届满而终止。2.因解除而终止。返回第二节储蓄合同一、储蓄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4、储蓄合同是指存款人将货币交付给银行、信用社及其他储蓄机构,储蓄人在约定期限届满时,向存款人返还本金并给付利息的合同。储蓄合同具有下列特征:1.是转让货币所有权的合同。2.储蓄人必须是有权开办存储蓄业务的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信用社和开办邮政储蓄业务的邮局等。3.是要式、实践、有偿合同。二、储蓄合同的效力(一)存款人的主要权利1.本息给付请求权,即存款人对于存款本金及其所生利息享有给付请求权。2.停止支付请求权,即当存款人的存折、存单等存款凭证遗失后,有权请求其开户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并在一定期限届满且履行一定手续后,存款人可以提取其所存货币。(二)储蓄人的

5、主要权利和义务1.询问权。2.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支付本息的义务。3.保密义务。储蓄人必须为存款人保密。三、储蓄合同的终止储蓄合同因下列原因而终止:1.期限届满。2.合同解除。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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