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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09
《仙桃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管理办法.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仙桃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切实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减轻用人单位和职工家庭生育费用负担,确保生育保险基金与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湖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并缴
2、纳生育保险费。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一)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月、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的;(二)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第六条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女职工,在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休假期间,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一)正常生育的,享受98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符合计划生育
3、晚育政策的,增加30天产假及生育津贴。(二)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休假及生育津贴,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享受45天休假及生育津贴,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享受90天休假及生育津贴。女职工产、休假内遇法定节假日不再另算。生育津贴以产、休假天数为基数,按日计算。男职工在配偶产假期间可享受10天的护理假和护理假津贴。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支付标准按照职工生育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基数为标准计发;缴费满6个月未达到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份平均缴费工资基数为标准计发。第七条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或男职工未就业的配偶,因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
4、医疗费用,按照下列生育医疗费限额标准支付:(一)门诊产前检查费限额支付300元。(二)顺产。一级医院限额支付800元、二级医院限额支付1400元、三级医院限额支付1800元。(三)剖宫产。一级医院限额支付2000元、二级医院限额支付2500元、三级医院限额支付3000元。(四)妊娠未满12周住院流产的,限额支付600元。(五)妊娠满12周未满28周住院(引)流产的,限额支付1200元。(六)妊娠满28周住院引产的,限额支付1600元。(七)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限额支付100元。(八)实施绝育及复通手术的,限额支付800元。第八条符合规定的女职工因生育
5、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引起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相关规定支付;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合并症及孕产期因其它疾病发生的医疗费,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第九条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按照湖北省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参保女职工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情况紧急实施抢救或者经市医保局批准转诊转院的,可以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第十一条生育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二条参保人员须在预
6、产期前20天内持身份证和计划生育证到市医保局确定生育医疗机构,办理住院登记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生育住院登记手续的,其生育住院医疗费用按本办法规定标准下降20%结算。第十三条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所发生的正常费用,由市医保局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结算手续,超出规定发生的费用由个人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经过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所发生的分娩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报销。第十四条申请生育保险待遇须提供以下材料:(一)计划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材料。(三)住院医疗费用发票、住院医疗费明细清单及出院小结。(
7、四)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需提供所在村(居)委会的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一)违反国家或省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二)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三)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规定和诊疗项目规定的。(四)因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第三方责任事故等造成妊娠终止的医疗费用。(五)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六)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七)胚胎移植等助孕技术的医疗费用。(八)按照规定应当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九)超出正常的检查费、分娩手术费用。(十)应当由公共卫
8、生负担的医疗费用。第十六条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由用人单位向市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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