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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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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逻辑学解读 在同一论辩过程中,对同一句话,你不能一会作一种理解,一会又作另一种理解。否则就违反了同一律的要求。庄子就犯了这种错误。惠子第一句话中说的:“(子)安知鱼之乐?”可以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理解是:你怎么可能知道鱼之乐?另一种理解是:你是从哪里知道鱼之乐的?庄子对惠子这句话一开始是作第一种理解,说:你不是我,你怎么知道我不知鱼之乐呢?但后来看说不通,又对惠子这句话作第二种理解,这是典型的混淆论题的谬误。逻辑告诉我们,论证正确与否与结论真假对错是无关的。如果有人论证说“今天我高兴,所以地球是圆的”这个论证当然是无效的,但其结论却没有错。在上面的讨论中,
2、我们说庄子在论证中犯了典型的错误,但这却并不意味着他所主张命题就是错的。实际上,到底人可不可以知道鱼之乐,这远不是逻辑学可以判断得了的。认识论解读: 庄子和惠子双方所辩的实质上是一个严肃的认识论问题:人不是鱼,能否知道鱼的情感状态(鱼之乐)?对此,庄子与惠子给出了截然不同的回答。庄子认为鱼在水中自由自在地游来游去,所以鱼是快乐的;惠子则认为庄子不是鱼,所以他是不能知道鱼快乐与否的。这实际上是说“主体”之间的关系,庄子、惠施各是一个主体,鱼隐喻自我之外的他者(即另一个主体),庄子与鱼的关系实际上就是两个主体之间的关系;“乐”是一种情感,属广义的“心”或意识,知
3、鱼之乐即知他者之心,属于交流、理解和沟通的问题。惠施的观点是,庄子非鱼,无法了解鱼之乐,即对他者之心是否可知表示怀疑。针对惠施的质疑,庄子采取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方式:“子非我,安知我不知鱼之乐?”辩论的出发点和根基直接来自惠施的“子非鱼”,即不同的个体(庄子、惠施和鱼)之间无法相互理解。惠施认为不同的个体之间无法理解(子非鱼,安知鱼之乐?),庄子则根据同样的前提推论出惠施也不可能理解他的所思所想(子非我,安知我不知鱼之乐?),对惠施的质疑进行了再质疑,他者之心能否理解,是双方辩论的焦点。归谬法解读 所谓归谬法就是为了辩破对方的主张,故意先接受对方所设定的前提
4、,然后通过合法的逻辑推理,从这些前提中推导出与这些前提相矛盾的结论,由此以推翻对方的主张。庄子依据惠子所说的“子非鱼,安知鱼之乐”得出“子非我,安知我不知鱼之乐”;惠子再依据庄子所说的“子非我,安知我不知鱼之乐”得出“子非鱼,安知鱼之乐”。到这里为止,应该是惠子取得了辩论的胜利。但是,庄子再回过头来根据惠子所说的“子非鱼,安知鱼之乐”得出:当你说“子非鱼,安知鱼之乐”时,表明你是在已经知道我知道鱼乐的情况下然后问我是怎样知道鱼乐的,这就表明我在濠水之上已经知道鱼乐了。 惠子本来的意思是,不是鱼就不能知道鱼。现在你(惠子)问我(庄子)怎么知道鱼乐呢(暗含着我不
5、知道鱼乐)?表明你已经知道我不是鱼了。既然你知道我不是鱼,这就表明“知道”可以是以此知彼,而不必一定要是鱼才能知道鱼(即以此知此)。(既然你不是我,可以知道我不是鱼,这就表明我不是鱼也可以知道鱼乐)。因此,根据你说“你怎么知道鱼乐?”这句话,表明你已经知道我知道什么东西然后再回过头来问我,因此我可以在濠水之上知道鱼乐,而没有必要变成鱼游进水里才知道鱼乐。迷失论解读 “子非我,安知我不知鱼之乐?”这是惠子与庄周在濠梁观鱼时的对白,这一经典的哲学问题也在此后的两千多年中始终萦绕在人们的精神世界。说到底,这还是个物与我的概念。一个一心追求物的人,往往为物欲所累反而
6、迷失了物的本意,陷入无休无止的欲望的深渊。惠子当时是梁惠王的宰相,于权势之中可谓呼风唤雨,顾虑自身的荣辱尚且不暇,又怎能知道鱼的快乐呢。庄周只做过短暂的蒙园小吏便一心投入到求解道的真谛的路途,他能够理解鱼的快乐也就不足为怪了。独我论解读 “子非我,安知我不知鱼之乐?”这句话“省略”了一个大前提:“知我者必我”,也即“非我者不能知我”。这是真正的独我论,即一个人是无法了解他人的心态的。但“子非鱼”和“子非我”是不同的,“子”与“鱼”是异类,难有“同是”,“子”与“我”却是同类,可以有“同是”这是两个不同的层次。逃避论解读 庄子是主张“辩无胜”的。即庄子认为
7、通过辩论是得不出谁是谁非的结论的,这场辩论是惠施挑起来的,庄子不愿意奉陪到底,于是钻了话语中语法上的空子,早早地结束(逃避)了这场他不愿意辩下去的辩论。所以这场辩论到最后并没有结束,只是草草收场于“没有结束的结束”罢了诡辩论解读 惠施是从认知规律上来说,人和鱼是两种不同的生物,人不可能有鱼的喜怒哀乐情感,可是“人”知道不知道“鱼”的快乐不是一种情感问题,而是一种对事物了解不了解的知识的拥有问题,即是否知道(或了解)某一事实。其实,庄子的前提是:“一个人不可能知道他人的知识状态(即知道或不知道某一事物)”,显然这是不正确的。一个人是否拥有某种知识,是可以通过外
8、在的表现和客观的逻辑来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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