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经济法基础》强化阶段知识点契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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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年《经济法基础》强化阶段第六章知识点:契税纳税人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征税范围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3.房屋买卖;4.房屋赠与;5.房屋交换;6.其他情形:(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4)以预购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5)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通过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约定的投资额度或投资特定项目,以此获取低价转让或无偿赠与的土地使用权的;(6)公司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2、7)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注意】土地、房屋权属的典当、继承、分拆(分割)、出租、抵押,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税额计算1.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2.计税依据:(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成交价格。(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参照市场价格核定。(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差价。(4)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优惠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

3、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5.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征管1.时间: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2.地点:土地、房屋所在地。3.期限: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收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收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考题·多选题】(2015年

4、)免征契税的有()。A.国家机关承受房屋用于办公B.纳税人承受荒山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生产C.军事单位承受土地用于军事设施D.城镇居民购买商品房用于居住【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考题·单选题】(2013年)根据契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契税纳税人的是()。A.出售房屋的个人B.受赠土地使用权的企业C.购买房屋的个人D.受让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契税的纳税人为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购买房屋的个人为承受房屋权属转移的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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