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省级骨干教师评选管理办法.doc

甘肃省省级骨干教师评选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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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省级骨干教师评选管理办法一、评选对象甘肃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在职在岗教师。省级骨干教师原则上在市、州级骨干教师或学科带头人中产生。二、评选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有良好的师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严谨笃学,勇于创新,与时俱进。2、中学教师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小学教师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小学高级教师职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师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高级讲师职务。3、学科基础理论和教学技能扎实,熟悉并掌握学科或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学效果好。近5年承担过市、州

2、级以上公开课或研究课并获奖。4、有较高的教育理论修养和较强的教育科研能力。近5年承担或参与过市州级及以上科研课题并有阶段性成果,并在县、市(区)级及以上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本人撰写的有关文章。5、计算机和普通话达到省教育厅行政部门规定的水平。6、年龄不超过55岁(含55岁)。10/10在同等条件下,已参加中小学骨干教师国家级、省级培训的教师或取得硕士研究生课程班结业证书的教师可优先评选。特别优秀的中教一级、讲师和小教一级教师,可以破格推荐省级骨干教师。破格推荐省级骨干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的二项以上:1、教书育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成绩特别突出,受到县(市)及以上

3、教育行政部门表彰;2、教育教学效果好,教学质量高,得到县(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及同行专家的公认,获得1次一等奖或2次二等奖;3、在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其改革成果在县(市)及以上范围交流或推广并产生较大影响,且为同行专家所公认;4、承担县(市)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或由其指导的本学科学术研究团体组织的公开课、示范课或观摩课3次以上,并获得好评。三、评选程序1、由本人申请,学校推荐,建档上报。按学校隶属关系,县(市、区)属学校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市(州)属学校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省属学校直接报省教育行政部门;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

4、据报送材料进行考核。3、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按推荐名额向省教育厅上报推荐材料。4、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参评对象进行评审,确定人选。10/105、省教育厅经公示后予以确认。6、省教育厅对确认对象颁发“湖北省省级骨干教师”证书。四、职责与任务1、立志终身从教,坚持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积极投身基础教育改革,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成为教育改革的促进者。2、系统地学习并掌握现代教育的理论和技能,掌握本学科教育国内外发展动态,自觉学习进修,拓宽专业知识面,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出色地做好本职工作,成为本市(州)学科教学和教育科研的带头人。3、

5、根据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目标和要求,结合本校、本地区实际,确定明确的教改和科研课题,研究解决教育教学中的问题。主持、承担、参与省、市、县各级教育科研课题的实施和试验。每年至少写1篇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经验总结或科研报告,并在县、区级以上公开发行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4、指导、培养所在学校的其他教师,在教学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每学年在本校内评课不少于10节,上示范课不少于6节。积极承担培养年轻教师的任务,主动与青年教师结对子,确定具体的培养人选,提高他们的思想业务水平,充分发挥带动作用。10/105、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安排的教育教学研讨或对外交流活动中承担教育教学观摩、示范

6、课。承担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教师继续教育指导工作,积极参与培训一般教师、送教下乡以及支援教育相对落后地区与薄弱学校等各类活动。五、管理与提高1、省级骨干教师每五年评选一次,实行动态管理,跟踪考核。经考核被认定为能履行职责的,进入下一届省级骨干教师评选;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参加下一届评选。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为省级骨干教师的学习提高提供方便,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安排省级骨干教师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参观学习和进修等。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支持省级骨干教师的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教育科学研究,为他们开展研究工作创造条件。对省级骨干教师的教育教学经验、科研成果和先进事迹,

7、应采用多种形式予以宣传推广。4、建立省级骨干教师年度考核评价制度。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骨干教师所在学校应建立省级骨干教师考核档案,根据省级骨干教师的职责和条件,在学校考核的基础上,每年对省级骨干教师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和评价。5、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省级骨干教师数据库,及时掌握省级骨干教师的基本情况、工作实绩和动态。6、省级骨干教师调出教育系统须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调出本省的,还须报经省教育厅备案。省级骨干教师调离中等以下学校的,其称号自行取消,与称号有关的津贴等待遇即行终止。六、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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