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登记制度与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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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登记制度与政策1995年1月1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10月1日《担保法》1997年10月27日《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废止)2007年3月8日《物权法》2008年7月1日《房屋登记办法》一、民法、行政法知识(一)民法1、民法总论(掌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特征:是私法、基本法、权利法。民法基本原则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公序良俗。民法调整人与人之间或人与标的物之间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实质是权利和义务。关系要素:主体、内容、客体。民事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

2、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在一些场合也可以成为民事关系的特殊主体)民事主体,必须由法律赋予其主体资格。法人特征:1团体2名称机构场所,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独立的财产4独立承担责任。分类:企业、机关、事业、社团公司法人:公司以全部财产2有限公司以出资额3股份公司以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公司类型转化办理更正登记。比较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1、设立方式:发起/发起、募集2、股东数:1至50人/发起人2-200人3、股权形式:出资证明不可流通/股票可以流通。45/45合伙企业为非法人企业将企业房屋登记给合伙人:转移登记分公

3、司无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子公司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资格。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成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特征:1意思表示为要素2私法上的效果为目的3因果关系法律行为的分类:1单方、双方和多方2负担和处分3有偿和无偿4、诺成与实践5、要式与不要式6、生前与死后宣告失踪:无顺序、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一切利害关系人、非利害关系者无权申请。失踪代管人:实体地位:管理处分财产;程序地位:诉讼当事人(原告或被告)。宣告死亡:1、一般失踪满4年的2、意外失踪满2年的3、意外失踪且取得不可能生存证明的。申请顺序: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

4、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宣告死亡效力:人格丧失、继承开始、婚姻终结、单方可以送养子女。不可代理的法律行为:离婚、结婚、遗嘱、事实行为、侵权行为。代理的价值:主体行为能力的补充与扩张。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分类标准:意定代理(含职务代理)本人授予;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定的身份。指定代理是法院或者其他机关的指定(如监护或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代理与居间区别:1、居间人未获得代理权2、不对相对人独立做出意思表示3、居间行为本身不产生一定的法律效

5、果代理与委托1、委托为双方内部关系2、委托合同外其他如合伙合同、雇佣合同、劳动合同均可成为代理权授予的基础法律关系。3、代理适用的是法律行为,委托的事务可以为事实行为45/45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物权法特征是私法、实体法。2、物权法(掌握)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公示与公信原则、物权特定原则(一物一权)。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物权特征:绝对权、支配权。物权效力:1排他2优先物权优于债

6、权。物权债权区别:物权作为绝对权、支配权、对世权;债权作为相对权、请求权、对人权2、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具有平等性所有权对自己的动产和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特性完全性、整体性、永久性属于国家所有:矿藏、水流、海域、文物、电频、国防资产不动产物权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生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生效,动产船舶、航空器、机动车应当登记,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部分)1、一种特殊的所有权类型2、具有集合性3、具有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全体业主共有部分1建筑物用地使用权2道路绿地

7、3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建设单位所有,以出售附赠或出租方式约定。业主团体与业主的关系1对业主具有约束力2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3撤销期间:主观标准,1年。用益物权:1物权2限制物权3他物权4占有使用收益5以不动产为客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了30-70年。地役权:利用他人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所称“他人为供役地”,“自己需役地”45/45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

8、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共有:两个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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