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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09
《物权法教程 教学课件 作者 江平 第五编 占有 第三章 占有的效力与保护.ppt》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第三章占有的效力与保护第一节占有的效力第二节占有的保护第一节占有的效力一、权利推定效力公示公信是物权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物权只有经过特定的方式公示才能获得公众之公信力,获得他人之尊重,使物权之效力圆满。因此物权之公示方式对于物权之效力非常之重要。权利推定是物权保护中的一个重要法律技术,是物权公示与物权保护的联结渠道。(一)规范目的(二)效力范围1客体范围,即动产和不动产的选择。2权利范围。(三)占有之权利推定的司法适用1应由法院依职权而适用该推定。2占有之权利推定可用于防御也可用于攻击。3
2、对于非因前占有人之意思而丧失的物不适用占有之权利推定。4占有之权利推定也可适用于过去的占有人。5某些特定的占有人不得援用占有之权利推定。6占有之权利推定的效力范围有限,占有人不得利用该推定作为其行使权利的积极证明。7占有之权利推定得以有效证据推翻。二、权利取得效力占有之权利推定效力是一种直接效力,也就是说由占有事实可以直接单独产生的效力,而在民法的诸多权利取得制度中,占有也具有重要的效力作用,但该效力非为直接单独产生,占有仅仅是权利取得之诸多要件中的重要构成。占有在权利取得中的效力表现体现在
3、无主物所有权的先占取得、取得时效(善意、和平、公然连续占有达法定期间即取得所有权)以及所有权的善意取得三种权利取得制度中。该三种权利取得制度,具体请参阅本书关于所有权取得的章节内容。三、占有人与回复请求人的权利义务(一)善意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1回复请求人享有原物及孳息返还请求权。2善意占有人享有费用求偿权。3善意占有人之赔偿责任。(二)恶意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1恶意占有人在占有期间如果为维护该物而进行了支出,那么其可根据无因管理而请求偿还必要费用。2占有物
4、灭失毁损的赔偿义务。3恶意占有人同样负有返还孳息的义务,如孳息已不存在,则应偿还孳息的价金。返回第二节占有的保护一、占有之自力救济1占有防御的行使需要具备三个方面的特点。①只有直接占有人或占有辅助人才能行使占有之防御,间接占有人无此权利;②该防御必须是针对现实的侵害;③占有人或占有辅助人必须是以自己的力量而防御。2占有取回权之行使应该具备以下条件:①只有直接占有人或占有辅助人才能行使占有物之取回,间接占有人无此权利;②取回必须针对侵夺行为;③占有人之取回时间受到法律限制。占有物如果为不动产,占
5、有人在被侵夺后,应该“立即”排除加害人以取回;如果为动产,占有人应“就地或追踪”向加害人取回。二、占有保护请求权1占有之诉与本权之诉的并存。2占有之诉与本权之诉相互对立的情形,如甲承租乙所有的房屋,而在租赁期届满时,甲并未搬离该房屋,乙遂于甲不在时将其财物搬离而自己住进该房屋。此时当事人双方各针对对方而分别提起占有之诉和本权之诉,甲主张乙侵害其占有,而乙主张所有物返还之诉。占有保护请求权针对侵害的不同形式可分为三类救济方式,即占有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1占有返还请
6、求权。在占有人对物的事实管领被侵夺后,占有人即可行使返还请求权,使自己的占有利益得到回复性救济,恢复自己对物的实际占有或管领控制。该请求权行使的前提是发生占有被侵夺的情形,如果占有的丧失并不是由于他人的侵夺,则没有该请求权存在的基础。另外,即使发生了占有被侵夺的情形,占有返还请求权也并不是惟一的救济方式,还有上文已经提到的私力救济,在因侵夺而形成的占有未稳固之前,被侵夺人得行使私力救济之占有物取回权为自己救济。2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占有人对物的事实管领被人妨害,而不能正常占有或支配,那么此时该占有
7、人即享有妨害排除请求权。这里的妨害仅仅是指对正常占有构成妨碍或干扰。3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又被称为占有妨害预防请求权,其针对的并不是现实的侵害,而是当存在占有妨害危险时,占有人有权请求防止妨害。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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