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占有的物权法保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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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占有的物权法保护论文..摘要占有的保护制度是占有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引入对占有保护的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对占有人的私力防御、私力取回、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以及请求权的除斥期间作了较为全面的说明与分析,勾画出占有物权法保护具体规定的大致轮廓。关键词占有自力救济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保护是占有制度的核心问题。按照近代各国的民法,占有的保护,可分为物权法上的保护,和债权法上的保护两种。前者包括占有人自力救济与占有保护请求权,后者包括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本文仅就占有

2、的物权法保护的相关问题进行说明和分析,力求勾勒出物权法保护的大致轮廓。一、占有人的自力救济自力救济..,指由权利人自己或其辅助人,以强制力保护其权利,而排除现实权利障碍的行为。通常情况下,权利的实现或回复必须依照法律程序,不得诉诸私力。但当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他人侵害而来不及寻求国家有关机关的帮助,并且此后权利将不能实现或者实现有困难时,法律允许权利人以私力救济。占有虽然不是权利,但是也应当适用这个原则。占有制度以保护现有的占有状态为宗旨。在占有被他人妨害或有被妨害的危险时,占有人虽然可以请求国家有关机关的帮助

3、,但是在他人对占有人仅仅造成一时的妨害情形,通过诉讼程序并不经济;而在占有有被妨害的急迫的危险时,寻求公力救济可能为时以晚。因此允许占有人以自力进行防御更为妥当。而且占有人一旦失去占有,尤其是无权占有人,常因证明的困难而不能获得公力保护手段的的救济。这也不利于对占有人利益的保护。在近代各国的法制上,德国、瑞士及我国台民法就自力救济都有明文规定。可是在《物权法(草案中)》却没有关于自力救济的规定。我认为,其他法律和民法典的类似措施都不能代替一定程度内,以自己的力量,实现对占有的救济。从占有作为一种需要保护的事

4、实来看,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一样是必须的,只有这样保护才是完整的。对于民事权利,当没有完善的正当防卫和自助行为规定提供救济时,占有私力救济可以作为保护的补充办法。这种救济权包括两种,即占有防御权与占有物取回权。占有防御权,指占有人对于侵夺或者妨害其占有的行为,可以以己力防御。应当注意的是恶意及其他有瑕疵的占有的占有人,虽然也有占有防御权,但是其占有如果是通过侵夺原占有人的占有而取得,那么对于原占有人或者他的辅助人的就地或者追踪取回,就不能够行使占有防御权,从而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占有物取回权,指占有物被侵夺后

5、,占有人可以即时排除加害人予以取回,或就地或追踪向加害人取回的权利。在行使占有物取回权时,一定要注意时间上的限制:对于动产,占有人得就地或追踪向加害人取回;对于不动产,则应在占有物被侵夺时立即排除加害人,而被害人何时知之,有无过失,在所不问。超过了时间限制,占有人被侵犯的占有状态就会驱于稳定而形成新的社会秩序。二、占有保护请求权(一)占有保护请求权与物权保护请求权的关系占有保护请求权与物权保护请求权都有保护物权的功能。但两者并不是同一性质的请求权,其主要区别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占有保护请求权旨在保护占有,

6、以占有人为请求权主体;而物权请求权,旨在保护所有权,以所有权人为请求权主体。其二,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以占有物被侵夺为要件,而物权请求权以无权占有为要件。其三,占有之保护贵在迅速,其程序力求简便,故其大都适用简易程序;而物权请求权,于诉讼上行使时,原则上以一般诉讼程序为之。其四,占有保护请求权与所有人之物上请求权的目的与效力不同。就举证责任而言,主张占有保护请求权较为有利。但因物权请求权属于终局、确定性保护的请求权,主张此项请求权通常较占有保护请求权更为有力。1其五,占有保护请求权不仅适用消灭时效,而且适用短期

7、消灭时效,通常为一年;物权请求权原则上不实用消灭时效(包括诉讼时效),或适用长期消灭时效。例如,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94条和第195条规定,物上请求权的时效为30年。根据《日本民法典》第167条规定,物上请求权的时效为20年。物权请求权与占有保护请求权可以发生同向并存和逆向并存。前者是指两项请求权并存于当事人双方中的一方,后者是指两项请求权分属于当事人双方。在前者,台湾通说认为,请求权人可以将此二项请求权合并,一同提起诉讼,也可以不予合并,先后提起诉讼。2笔者认为,合并起诉的做法并不合理,理由是:第一,合

8、并起诉难以确定诉因。在合并起诉的情形下,原告究竟是基于物权请求权还是占有保护请求权提起诉讼,并不明确,这会给法院审查起诉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第二,不利于原告举证责任的确定和被告抗辩事由的选择。原告的举证责任已如前述,此仅就被告的抗辩事由略加说明。若原告基于物权请求权提起诉讼,被告至少得以原告非为物权人而为抗辩。若原告基于占有保护请求权提起诉讼,则被告不得以原告非为物权人而为抗辩;第三,会带来诉讼程序选择上的困难。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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