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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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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危孕产妇筛查制度 高危孕产妇筛查制度1.目的高危妊娠筛查工作是围产保健的重要内容,是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的重要措施之一。 为进一步加强高危妊娠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此制度。 2.高位孕产妇概念 (1)年龄小于18岁、大于35岁的第一产产妇(初产妇),40岁以上的经产妇(已经分娩过一个孩子)。 或身材过矮(身高在1.4米以下),体重过轻(小于45公斤)或过重(大于85公斤)的孕妇。 (2)妊娠合并内科疾病在怀孕期间同时有高血压、心脏病、肾炎、肝炎、肺结核、糖尿病、血液病、严重贫血、哮喘、甲状腺功能亢进、子宫良性肿瘤等内科病。 (3)怀孕期间异常如母子(女)
2、血型不合、胎儿发育不良、过期妊娠、骨盆太小、多胎妊娠、胎盘位置异常、羊水太多或太少等。 3.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业务院长任组长,成员妇幼保健人员及产科医师。 4.职责 (1)妇幼保健人员对孕产妇逐一筛查、登记造册,及时发现高危孕妇。 (2)产科医师对筛查出的高危孕妇进行评分并及时填写“成都市高危妊娠登记簿”,对高危孕产妇进行随诊,出现异常情况予以及时处置。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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