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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02
《合同到期欲改行 单位强收劳务管理费判返还.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合同到期欲改行单位强收劳务管理费判返还 因为对原单位收取2万元劳务费感到不满,已成为公安干警的赵文军,将他原来工作的单位郑州铁路分局新乡医院(以下简称铁路医院)告到法院。9月24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郑州铁路分局新乡医院返还收取赵文军的2万元劳务管理费。 1995年8月,赵文军到铁路医院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2005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办理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赵继续在其岗位工作。此前,赵文军于2001年9月1日至2002年8月31日到上海中山医
2、院泌尿外科专业学习进修一年,双方签订了一份外出学习进修合同书,该外出学习进修合同规定:学习或进修后十年内不准调离医院,停薪留职,否则要退回全部学习或进修的费用。 因赵文军到新乡市公安局应聘,2006年4月5日,赵文军向铁路医院提出书面辞职申请,2006年4月6日,铁路医院经研究决定批准他辞职,并依据双方签订的外出学习进修合同书,要求他退还铁路医院为其支付的进修费、培训费4100元。同时又依据该医院(2006)9号文件《关于收取培训费和劳动管理费用的暂行规定》要求赵文军交纳劳务管理费2万元。200
3、6年4月6日,赵不得不向医院交纳了2万元的劳务管理费后,将其档案提走。同时,赵还向医院交纳了4100元的进修培训费。 赵文军认为,2005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他到新单位应聘,并提出辞职,原单位已经同意,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了进修费、培训费等。而院方依据其单方制定的规定向他索要2万元劳务管理费,已经超出合同约定,属于霸王条款。据此,要求原单位退还向其索要的2万元劳务管理费。2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文军与铁路医院双方合同约定的条款已于2005年12月31日到期,没有再签订劳动合同。而铁路医院按照其2
4、006年3月1日制定的《关于收取培训和劳务管理费用的暂行规定》另收取赵文军的劳务管理费的行为没有合同上的依据。因此,赵文军交纳劳务管理费的行为,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且铁路医院所作出的该文件没有经过职代会讨论通过,系其单方行为,赵文军要求返还此款理由正当。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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