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考勤制度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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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干部考勤制度范文  干部考勤制度第一条为了保障工作秩序,进一步规范考勤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劳动人事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干部考勤是年度考核、评奖、晋升和推选先进工作者的重要依据,必须严肃对待,做到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条考勤对象达旗房屋征收安置局局全体干部、职工。  第四条单位干部、职工采用考勤签到制度。  1.考勤要专人负责、每日记录。  每月考勤汇总表,请假条及其他证明资料(如病历证明)在次月5日前上报。  2.干部职工每天上班到岗,均需签到(除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外),中途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3.执行机关事务

2、管理局规定的国家机关上下班时间(下称规定时间)。  4.干部职工应亲自签到,如果委托他人代为签到,受托人按违纪处理,委托人作旷工处理。  第五条、迟到,早退1.局全体干部职工均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  上班时要坚守岗位,不得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无故串岗、离岗。  2.考勤签到时间为上午830以前,下午230(时间如有变动按上级规定作相应调整)。  具体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和监督实施。  3.迟到每次扣款30元,早退一次扣款30元。  第六条事假干部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休息日和其他假期内安排处理的,可请事假,但必须严格控制干部请假时间。  1.干

3、部由分管副局长、局长批准后,才能离开岗位。  2.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事后两天内必须补办手续,并经局领导认可,否则作旷工处理。  第七条病假干部因病不能坚持上班,可请病假。  1.请病假一律由医院出具证明,就诊或病假3天之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超过3天,审批手续参照事假审批权限执行。  2.除急病外,病假未经领导批准擅自离开岗位,视作旷工。  3.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第八条婚假1.男、女双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并按规定手续批准登记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男、女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男25

4、周岁,女23周岁),并按规定手续批准登记结婚的,可请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如配偶在外地,需要在外地结婚者,另给往返路程时间。  3.探亲假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4.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5.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6.婚假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批准后,才能离开岗位。  第九条丧假1.直系亲属、岳父母或公婆去世,可请丧假5天。  2.需到外地料理前款所指丧事的,往返路程时间另加。  第十条产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其产假假期按下列情况确定1.正常分娩者,产假90天,其中产前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

5、计算在90天之内。  2.提前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计算。  难产或双胞胎的,增加产假15天。  3.妊娠不满3个月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根据医务部门证明给予产假20天;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7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4.符合计划生育条件怀孕的女干部,工作时间进行产前检查视为出勤。  5.女方晚婚晚育,男同志可享受护理假5天,如属难产的,男同志可请护理假7天。  6.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干部,未采取节育措施(采取措施又怀孕流产的由妇产科证明除外)造成引、流产的,视作病假处理。  第十一条探亲假1.父母在

6、外地的(指本市以外的)干部,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假,或者干部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假期为45天。  2.在当年因其他事情已经和家属团聚过2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3.探亲假计算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不包括往返路程时间。  第十二条公出一般干部公出办事,须事先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报告,负责人不在的应向内勤或其他人员说明情况及去向;单位副职公出办事,应向所在单位正职或负责人报告;正职或负责人公出办事应向分管副局长报告,并告诉所在单位副职;正副局长公出办事,应相互告知。  第十三条旷工目无组织纪律,未经领

7、导同意,擅自离开岗位的作旷工处理。  下列情况视为旷工1.迟到、早退一次超过两小时视为旷工半天。  2.探亲假、婚假、事假未经批准擅自休息的。  3.持假证明休病假,经查证属实的。  4.不服从组织调动,经教育不到新岗位工作的。  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四条工资待遇1.符合婚假、丧假及产假中的护理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2.产假期间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等津补贴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3.规定的

8、探亲假期内,按照本人基本工资标准发给工资。  职务岗位津贴全额发给。  4.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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