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融资性担保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与变更工作指导.doc

辽宁省融资性担保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与变更工作指导.doc

ID:49715863

大小:115.50 KB

页数:35页

时间:2020-03-03

辽宁省融资性担保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与变更工作指导.doc_第1页
辽宁省融资性担保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与变更工作指导.doc_第2页
辽宁省融资性担保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与变更工作指导.doc_第3页
辽宁省融资性担保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与变更工作指导.doc_第4页
辽宁省融资性担保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与变更工作指导.doc_第5页
资源描述:

《辽宁省融资性担保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与变更工作指导.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辽宁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工作指引(试行)根据《辽宁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工作指引如下。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受理程序及要件(一)内资融资性担保公司1.主发起人向拟注册地市金融办提出设立申请,市金融办对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核,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出具初审意见。2.主发起人在市金融办出具初审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省政府金融办。3.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4.主发起人应自省政府金融办

2、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凭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5.设立申请要件(见附件1):(1)申请书(附件1—1)。内容应载明拟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3)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企业出资人名录(附件1—2)包括出资人名称、法人代码、成立日期、住址、注册资本、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自然人出资人名录(附件1—3)包括出资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复印件、住所、拟入股金

3、额及占总股份比例;社会组织出资人名录(附件1—4)包括出资人名称、法人代码、住所、注册资金、拟入股金额、占总股份比例及社会组织主管部门同意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资入股的决议。(4)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内容包括通过公司章程草案,任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5)公司章程草案。(6)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附银行进账单)。(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8)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9)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应提供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信用记录报告;持有注册

4、资本5%以上的企业法人股东应提供企业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复印件、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企业信用信息报告。(10)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附件1—5),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个人信用记录报告等。(11)融资性担保公司承诺书(附件1—6)。(12)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内容应包括经营机制、目标市场、业务规模、盈利能力、利润分配预案、内控机制及准备金提取方案等。(13)申请人联系方式(附件1—7)。(14)市金融办的审核文件(附件1—8)。(15)省政府金融办要求的其他文件。(二)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外资融

5、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向拟注册地省、市政府金融办和外经贸部门提交申请,报送省、市政府金融办的程序和申请要件(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外)与内资融资性担保公司相同;报送外经贸部门审核的程序和申请要件如下:1.主发起人向拟注册地市外经贸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市外经贸部门对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核,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出具初审意见。2.主发起人在市外经贸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省级外经贸部门(指省外经贸厅、沈阳市外经贸局、大连市外经贸局,下同)。3.省级外经贸部门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相关

6、程序做出批复意见,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4.主发起人应自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凭省政府金融办和省级外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5.设立申请要件:(1)申请书。(2)可行性研究报告。(3)合同、章程(外商独资企业只报章程)。(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5)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6)董事会名单及各方董事委派书(外资公司报送股东会或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名单及委派书)。

7、(7)地方外经贸部门的初审意见及请示文件。(8)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同意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意见。(9)法律文件送达委托书。(10)省级外经贸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受理程序及要件(一)内资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1.省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取得所在市金融办出具的同意函;省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取得所在地省级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2.融资性担保公司向分支机构拟注册地市金融办提出设立申请,市金融办对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核,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出具初审意见。3.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市金融办出

8、具初审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省政府金融办。4.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5.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自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凭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6.设立申请要件(见附件2):(1)申请书(附件2—1)。内容应载明拟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