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筑工程阴阳合同效力.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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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二.-^v、、>或:.c,.您棋茲^,A诚轉舍如1打L论文编号:论建筑工程“阴阳合同”效力任晨悠专业:民商法学方向:民法学导师:尹志强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二〇一六年三月论建筑工程“阴阳合同”效力摘要在学理和比较法上,广泛意义上的阴阳合同为通谋虚伪表示是比较明确的。但是因为我国合同法中并没有通谋虚伪表示这种情形,所以在我国现在的合同效力体系内如何认定建筑工程阴阳合同效力还是一个问题。目前关于建筑工程阴阳合同效力认定在司法实践上、学术探讨上都并没有达成统一。笔者拟通过本文探讨如何在我国合同效力体系下判定建筑工程阴阳合

6、同效力,并推及到其他阴阳合同。本文在第一章就建筑工程阴阳合同的基本概念、形成原因、法律危害进行了介绍。阴阳合同是指双方就同一建筑工程签订两份合同,一份为经过招投标、备案的阳合同,一份为私密的、实际履行的阴合同。第二章是本文的核心部分,主要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司法解释来讨论我国建筑工程阴阳合同效力判定问题。我国国内实践与国外实践存在巨大差异的原因在于我国合同无效制度本身的缺陷。在域内法中探究建筑工程阴阳合同效力首先要明确“是否备案”并不影响建筑工程阴

7、阳合同效力。通过对《合同法》第52条第2、3、4、5项和“通谋虚伪表示”的学理分析,笔者认为阳合同效力应当根据“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进行否定,不适用《合同法》第52项第2项。对于阴合同效力判定要重点寻找是否存在《合同法》第52条第4、5项所规定的无效情形。笔者倾向于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一体化把握《合同法》第52条第4、5项。在合同法总则上初步解决了建筑工程阴阳合同效力问题之后,继续在特别法中的探讨,1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21条。第21条本质上只是

8、一个裁判性规则,并未对建筑工程阴阳合同效力进行说明,不应构成建筑工程阴阳合同效力认定上的障碍。其应当有两个适用前提:针对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阴阳合同均告无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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