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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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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外国的生育保险制度外国生育保险的改革方向外国生育保险的典范外国生育保险的待遇外国生育保险的特征外国生育保险概况生育保险制度的历史发展早期生育保险制度最早出现在1883年《德国劳工基本保险法》中;1919年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上就通过了涉及女职工产前和产后就业的第一个《保险生育公约》(第3号公约);该公约经过1952年修订,产生了第103号公约《保护生育公约》(修订本)。规定了适用范围内的妇女生育子女时,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产假以及医疗服务。此后,各国关于疾病保险、妇女权益保障的立法中都有生育保险的内容。欧盟国家生育保险制度立法的三个时期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
2、,奥地利、比利时、丹麦、德国、瑞典建立疾病和生育保险立法。(以德国为典型)20世纪初至20世纪30年代,英国、意大利、希腊、法国相继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20世纪30年代到60年代,荷兰、葡萄牙、芬兰建立生育保障制度。六、国外生育保险制度国外主要的生育保障类型[一]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也称实行参保制的国家)[二]实行福利制度的国家(也称实行强制性保险和普遍医疗保健相结合的制度的国家)[三]实行雇主责任制的国家保险制度相结合的制度。[四]其他保障类型:储蓄基金制度、全民保险制度、社会保险和私人保险制度相结合的制度。[一]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主要做法:通过
3、立法规定个人、雇主、政府对疾病、生育保险基金的筹资比例(不一定都是3方负担),建立统一的基金,由基金支付覆盖群体的生育或医疗费用。有些国家对铁路、银行、公务人员、自我雇用者等特殊行业另有专门的规定。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美国、德国、芬兰、巴西等91个国家。[二]实行福利制度的国家主要特征:不以是否参保作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前提。享受生育津贴的人员,必须在生育前有一定时间的参保或就业记录,而享受医疗保健的人员只要求是本国常住居民。这种制度一般在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国家沿用:加拿大、瑞士、丹麦、澳大利亚、新西兰等20个国家,占15%。[三]实行雇主责任制的国家生育
4、费用由企业雇主或职工所在单位负担,不要求有缴费记录。这种制度所占的比例比较小。一般在经济尚不发达的国家中采用:前苏联、利比亚、马尔他、布隆迪等8个国家,占6%。[四]其他保障类型:储蓄基金制度、全民保险制度、社会保险和私人保险制度相结合的制度。这几种制度所占的比例很小,只有5个国家,占3%。1、如储蓄基金制度:只在新加坡、尼日利亚、赞比亚3个国家实施;2、实施全民保险制度的国家:岛国。该制度覆盖全体居民;3、实行社会保险和私人保险相结合的制度:仅秘鲁一个国家,该国的保险制度正处于新旧制度变革之中。4.享受生育保险的资格条件要求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者,必须事先如数
5、缴纳生育保险费,且必须缴足法定时间。一般规定,女职工至少应在分娩前的6个月缴纳生育保险费或在怀孕的10个月中有6个月居民生育保险费的记录,或者在失业前2年中有10个月生育保险费的缴费记录。以投保或工作期限为条件。如法国规定,在失业之前的12个月的头三个月受雇200个小时,或者缴纳6个月的保险费,就有资格享受生育保险。只对居住年限有一定的要求。如卢森堡规定,受益人必须在该国居住12个月,夫妻两人必须在该国居住3年,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没有任何限制条件就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如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规定只需是其公民即可。不要求个人投保,只对单位实行生育保险。如我
6、国,企业须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不超过本企业工资总额1%的生育保险费用,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则由国家财政承担。早期生育保险制度以1883年《疾病保险法》中关于生育保险的规定为代表。1919年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了涉及女工产前和产后就业的第一个《生育保护公约》(第3号公约),是最早的生育保险国际公约。二战以后,生育保险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迅速扩展。(一)外国生育保险概况《生育保护公约》以及《生育保护建议书》??(一)外国生育保险概况早期生育保险制度以1883年《疾病保险法》中关于生育保险的规定为代表。1919年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了涉及女工产前和产后就业的第一
7、个《生育保护公约》(第3号公约),是最早的生育保险国际公约。二战以后,生育保险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迅速扩展。主要内容1.生育保护范围生育保护适用于受雇于工业企业、商业、运输、服务性非工业企业及农业产业的妇女,包括在家庭工作的有薪妇女。2.生育产假《公约》规定,生育妇女的产假至少12周。其中应有产后的强制休假期。并建议产假可延长至14周,如预产期不准或怀孕、生产带来疾病,产假还应该予以适当延长。意大利在哺乳期间,第一年母亲或父亲每天可以少工作两小时。芬兰有“育儿假”和“父育假”,“育儿假”由父亲和母亲共同所享有,假期紧接着法定产假,为158天,芬兰的“父育假”为6
8、—18天,只属于父亲..3德国有“父育假”,即父亲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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