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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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  青岛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1总则1.0.1为了加强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美化城市环境,建设洁、序、净、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市城市容貌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  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1.0.3城市中的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设施与标识、城市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的容貌,均适用本标准。  1.0.4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充分体现城市特色,保持城市风貌,使城市更具开放、现代、活力、时尚。  1

2、.0.5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城市容貌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设施与标识、城市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整体景观。  —2—2.0.2公共设施设置在道路和公共场所的交通、电力、通信、邮政、消防、环卫、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设施。  2.0.3城市照明城市照明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景观照明。  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

3、  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2.0.4公共场所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广场、海水浴场等供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各类室外场所。  2.0.5广告设施与标识广告设施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和设施等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标识是指招牌、路名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等视觉识别标志。  3建((构))筑物3.0.1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根据城市规划和技术规定进行设计、建造;主要道路和重点区域内,应进行城市设计,讲究建筑艺术,注重美观,建筑造型、装饰、色调应与所在区域周边建筑及空间景观的环境相协调。  3.0.2建(构)筑

4、物的外墙粉刷包括建筑的基色、勾勒线和设施颜色应保持原有建(构)筑物的风貌;属于建(构)筑物本体的附属设施应保持该建(构)筑物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  破残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及时整修。  3.0.3临街建筑物立面和门窗应保持原建筑物风格,确需开设、变更门窗形式或位置的,在确保结构安全和保持原建筑物风格前提下,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和规范进行,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3.0.4建(构)筑物无违法搭建附属设施。  封闭阳台、安装防盗窗(门)及空调外机等设施,宜统一规范设置,整齐美观,制冷管线应接入专用落水管,冷凝水集中收集。  电力、电信、有线电视、通讯等空中架设的缆线不得乱拉乱设,应保

5、持规范、整齐有序。  3.0.5建筑物屋顶应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堆放杂物;屋顶上安装的太阳能光热、光电等设施、设备应规范设置;屋顶色彩宜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3.0.6临街商店门面应整洁、安全、美观,宜采用透视的防护设施,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相邻店铺的篷帐在高度、宽度、色彩等方面应保持协调、美观。  建筑物沿街立面设置的遮阳篷帐、空调外机等设施的下沿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的规定。  3.0.7沿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其他附属设施应当定期维护、清洗。  局部出现破损、变色、污染的,应及时维护、清洗或粉刷。  对需维护、清洗的建(构)筑物和其他附属

6、设施要建立维—4—护、清洗档案。  3.0.8沿街存在破残、危旧建(构)筑物的,产权单位应及时整修或拆除。  3.0.9门面装修、装饰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商业用房临街门窗应采用玻璃等透明材料;设置外侧防护装置的,应采用网格状透空式,形式和色调应协调统一。  3.0.10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构)筑物临街一侧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当选用透景围墙、栅栏或者以绿篱、花坛、草坪等方式处理,栅栏、绿篱的高度不宜超过1.6m。  3.0.11城市各类工地应有围墙、围栏遮挡,围墙的外观宜与环境相协调。  临街建筑施工工地周围宜设置不低于2m的遮挡墙,市政设施、

7、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宜低于1.8m,围栏高度不宜低于1.6m。  围墙、围栏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设有夜间照明装置;2m以上的工程立面宜使用符合规定的围网封闭。  围墙外侧环境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材料、机具、垃圾等,墙面不得有污迹,无乱张贴、乱涂画等现象。  施工现场应当采取遮盖、喷洒、冲洗等防尘措施;出入口应当设置通畅的排水设施进行出场车辆冲洗;工程渣土要及时予以清运,保持施工现场整洁。  3.0.12临街建筑物的门窗防护(盗)栏安装要规范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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