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doc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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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摘要)郑州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二条在城乡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城乡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进行建设项目的选址。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区内选址定点。  严格控制在城市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求,又无有效措施的地区安排新建、迁建项目。  第六条在城乡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

2、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七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2、建设项目与城乡规划布局的衔接与协调;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

3、接与协调;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三)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1第八条自建设单位申请选址之日起,经审查符合城乡规划的,在三十日总则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市政工程等一切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整治江河湖渠、改变地形地貌等活动。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建设用地第四条郑州市建

4、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特殊用地(D);(一)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2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1、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

5、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2、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3、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4、第四类居住用地(R4),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

6、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2、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3、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4、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5、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  7、文物古迹用地(C7),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 

7、 8、其他公共设施用地(C9),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1、第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2、第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3、第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3(四)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1、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8、2、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3、堆场用地(W3),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五)对外交通用地(T),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1、铁路用地(T1),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2、公路用地(T2),高速公路和  一、  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  3、管道运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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