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体味精(液体谷氨酸钠)(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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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液体味精(液体谷氨酸钠)(征求意见稿)  团体标准T/CBFIA×××××-20××液体味精(液体谷氨酸钠)LiquidmonosodiumL-glutamate(LiquidmonosodiumL-glutamate)(征求意见稿)20××-xx-xx发布20××-××-××实施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发布ICS67.220.200X60T/CBFIA00**—2019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xx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生物发酵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暂略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暂略T/CBFIA00**—20191液体味

2、精(液体谷氨酸钠)1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液体味精(液体谷氨酸钠)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谷氨酸、食品添加剂碳酸钠、生活饮用水为主要原料,经谷氨酸中和、脱色除铁、杀菌、冷却后灌装而成的非即食,用于食品加工用的液体谷氨酸钠。  2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188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碳酸钠JJF1070定量包装商

3、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4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味精中麩氨酸钠(谷氨酸钠)的测定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6682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8967谷氨酸钠(味精)GB28050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xx)《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谷氨酸(麸酸)应符合GB/T8967附录A的规定。  3.1.2

4、食品添加剂碳酸钠应符合GB1886.1的规定。  3.1.3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要求。  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淡黄色至白色T/CBFIA00**—20192气味具有该产品特殊的鲜味,咸鲜适中,无异味形态液体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谷氨酸钠含量,ω/%≥35透光率,%≥92硫酸盐(以SO42-计),ω/%≤0.05铁盐,(mg/kg)≤5氯化物(以Cl-计),ω/%≤0.1备注以上产品指标(除谷氨酸钠含量、透光外)均按折纯计算3.4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3

5、的要求。  表3污染物限量项目指标总砷(以As计)/(mg/kg)≤0.5铅(以pb计)/(mg/kg)≤13.5净含量负偏差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4试验方法4.1一般要求本标准除另有说明外,所用试剂的纯度应不低于分析纯;试验用水根据试验需要应符合GB/T6682中各级水的要求。  4.2感官称取50g样品放于无色、洁净的烧杯中,在自然光线下,目视观察其色泽与组织状态,并嗅其气味。  4.3含量按GB5009.43规定的方法测定。  4.4透光率按照GB/T8967规定的方法测定。  4.5硫酸盐(以SO42-计)T/CBF

6、IA00**—20193按照GB/T8967规定的方法测定。  4.6铁盐(以Fe计)按照GB/T8967规定的方法测定。  4.7氯化物(以Cl-计)按照GB/T8967规定的方法测定。  4.8总砷按GB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4.9铅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4.10净含量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  55检验规则5.1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批投料、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5.2抽样定量包装产品按表4抽取样本,若按上表抽取的样品量不足时,可按比例适当加取。  表4取样批量范围/桶抽取样本数/桶<

7、50250~1004>10065.3检验分类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4出厂检验5.4.1每批产品应经企业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5.4.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含量、透光率、硫酸盐、铁盐、氯化物、净含量。  5.5型式检验5.5.1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一般情况下,型式检验半年进行一次。  5.5.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1)原辅材料有较大变化时。  (2)更改关键工艺或设备时。  (3)新试制的产品或正常生产的产品停产3个月后,重新恢复生产时。  T/CBFIA00**—20194  

8、(4)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5)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按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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