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对债权人的影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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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重整对债权人的影响继2006年我国《破产法》的出台,至今已有十余年,破产重整制度的实施,在企业拯救、维护经济社会稳定方面均有所成就。但实际中,大部分企业在进行破产处置时,主要进行破产清算,进入重整的比例较低,以至于不能很好地发挥破产重整的效果,当然目前我国破产重整制度暴露出的条文单薄、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仍然很迫切,特别是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方面显得尤为不足。新经济,新形势,破产法也变新而立,体现出了多元模式,由传统破产法侧重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更倾向于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但在破产重整中,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仍然是追求的目标与焦点,如果将债权人的利益放在后位考虑,使得他们在重整中无法得到切实保护

2、,给他们带来的信心打击是沉重的,这对破产重整的进行以及实现都会造成很大的阻碍,虽然在重整中,债权人的利益势必会有所让步,但要处理好企业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博弈与冲突,尽可能达到最佳均衡点,立足于债权人利益而出发,保护好这片破产重整得以存在的土壤,显得格外重要。重整中债权人的不利地位破产重整程序是为了避免清算带来的企业倒闭、发展受挫等影响社会动荡而出台的,但其操作的最终目的却是为了保护债务人,因而债权人地位的削弱毫无质疑。精选范本,供参考!从重整的设计来看,这个制度赋予了债务人更多的主动权,比如主动提出制定重整计划、申请来启动重整程序,相较于债务人而言,债权人根本不会是幸运儿,他们甚至对自己不

3、同意债务人提出的重整计划而申请法院或有关部门的权力都未赋予,从一定程度上而言,破产重整是在限制债权人权利,而他们在不得已妥协的形势下开展的,最终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是迫于压力让步,给了企业一个实现新生的机会。再者言,债权人的利益风险不对等,破产重整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一旦开展破产重整,债权人就要承担重整带来的不确定风险,如若重整成功,破产企业走出困境,随即企业、债权人、出资人可以纷纷从中获利,但若失败,企业走向清算,重整带来的成本就需债权人和新进入的出资人背负,对于债权人而言,破产重整中的成本、收益差距甚大,重整失败的结果压在债权人身上过于沉重。重整中债权人的风险因素由于

4、凡事总有双刃面,破产重整制度也不例外。虽说破产重整兼顾了企业、债权人的双方利益,但是由于自身制度空隙以及债务人可能利用该制度逃避债务,因而债权人在破产重整中所面临的风险不容忽视。破产重整中,法律漏洞造成了权利滥用现象,法律赋予法院较强的程序主导权,可以选任重整监督人、管理人,自由裁量权的扩大,增加了债务人法律寻租的可能性,同时,参与重整的企业债权人分布之广,资产跨区跨国,各级各地法院受理不能及时协调沟通,会阻碍重整的有效进行。重整程序的出台,最为利好的还是债务人,信息的不对称使得债务人可以方便剥离企业的优良资产,顺利转移给第三方,如果债务人怠于重整的实施,当损害债权人利益时,两者必将激化矛

5、盾,更严重的情况即导致重整失败,清算中债务人逃避债务,那么债权人的损失更是不可挽回。不可否认,重整带给债权人的风险收益颇失公平,债权人权益的受损主要来自于各种权利的限制,比如清算的限制、别除权的限制等等,因此,应多关注重整失败后债权人所承担的成本,时刻警惕重整的风险,把风险降到最低,以满足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重整对于债权人的相对优势我国破产制度包括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三者可以相互转换,相对于另外两种,破产重整更为合理化、人性化,可以挽救企业的同时也更多的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破产清算虽说可以为债权人进行平等公平的清偿,但它是以企业的剩余财产进行最终分配,因而清偿比例很低,于债权人而

6、言损失很大。破产和解制度,更是在破产程序开始后为债务人考虑更多,倾向于使债务人早口摆脱债务困境,尽快恢复企业经营,其目的是维护经济社会的安定,但整个过程债权人需要很大的让步,甚至会被迫放弃权利追索权。如若启动破产重整制度,能更好地兼顾债务人和债权人,更有效地保护债权人利益,使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更为平稳。重整中对债权人权益保护的完善精选范本,供参考!破产重整制度的引进使得我国破产程序多样化,但基于法律层次的不完善以及没有很好的契合我国经济市场的发展,重整程序在我国还是问题重重。从法律角度审视,明确权责归属,明确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申请,明确财产期限等权利,以更好地保证债权人的利益。行

7、百里者半九十,破产重整的工作也是如此,做好前期充分准备,完善重整启动前的程序化权利,保证重整从申请启动到后期的完整实施,从全过程出发,为债权人谋求更好的利益保护。公伟可先生,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学士、金融学硕士。主要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公众公司有关的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资本市场业务;与私募股权投资(PE/VC)、商品期货基金、大宗商品贸易等领域投资机构具有深度的对接与交流,并与多家私募投资机构、银行机构、券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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