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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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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工伤管理制度[全稿]》 员工工伤管理制度 1 目的 规范职工工伤保险管理,明确管理渠道,维护工厂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职工工伤保险管理。 3 职责 3.1 管理保障部是职工工伤保险和交通事故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收缴和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审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协助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对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的鉴定,进行工伤保险统计,开展工伤保险的宣传、教育和咨询。 3.2 管理保障部(职工保健室)是工伤职工医疗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有关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合作,管理工伤医疗和
2、职业康复。 3.3 制造部是职工工伤事故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职工工伤事故的认定。 协助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对工伤认定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及确定工伤补偿。 3.4 工会负责职工工伤争议调解,并依法对工伤保险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 3.5 计划财务部负责财务业务结算。 4 管理内容与方法 4.1 工伤的范围及其厂内认定按《伤亡事故处理程序》执行。 4.2 工伤认定及保险管理 4.2.1 制造部(综合管理室)负责厂内工伤事故的认定,在工伤事故发生后15日内提出《工伤事故报告书》(采用式统一格式),属轻伤
3、事故的,收集工伤资料报至管理保障部(人力资源室);属重伤以上事故的,制造部按《伤亡事故处理程序》执行,由上级机关进行调查,结案后申报认定。 如不按期上报,一切后果由有关责任人承担。 4.2.2 管理保障部(保卫室)负责工伤范围内交通事故的认定,在工伤事故发生后15日内提出《工伤事故报告书》,收集工伤资料报管理保障部(人力资源室)。 如不按期上报,一切后果由有关责任人承担。 4.2.3 管理保障部(人力资源室)负责在工伤事故发生后30日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申请工伤认定。 4.2.4 管理保
4、障部(职工保健室)负责出具工伤诊断书。 4.2.5 劳动鉴定和工伤评残 4.2.5.1 管理保障部负责对工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上报伤残等级的鉴定工作。 4.2.5.2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病残等级,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4.2.5.3 评定的伤残等级作为办理工伤保险申请、确定伤残保险待遇和安置工伤职工的主要依据。 4.2.6 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由人力资源室负责会同职工保健室凭工伤认定书、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或者工亡证明和
5、医疗费用单据等材料,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按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3 工伤保险待遇(含职业病) 4.3.1 职工因工负伤(含旧伤复发)或患职业病就医,须在规定的医疗机构中治疗,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企业现金垫付,再由管理保障部负责向社保中心结算工伤职工(含职业病)的工伤待遇费用,并依据社保中心工伤保险费用结算表开具厂内费用结算单,由计财部负责支付。 4.3.2 职工工伤抢救期间,发生事故的部门要做好护理工作。 职工工伤期间需企业承担的费用由责任部门(单位)和责任人依据事故处理分
6、析结果分别负担。 4.3.4 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停工留薪期管理。 4.3.4.1 停工留薪期凭指定的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出具休假证明确定。 4.3.4.2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4.3.4.3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待遇按《薪资管理办法》执行。 停工留薪期满经鉴定符合伤残等级的,享受相应的伤残待遇。 4.3.4.4 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在停工留薪期间,经治疗工
7、伤的医疗机构证明需要护理的,其费用参照4.3.3执行。 4.3.4.5 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或者旧伤复发,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4 管理保障部根据伤残鉴定结论来确定工伤职工的伤残待遇。 4.4.1 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待遇。 企业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4.2 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难以安排工作的,由企业按
8、月发给伤残津贴。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由企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4.4.2 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支付一次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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