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期末复习大整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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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h1(术语)1.国际商法: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等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法规的总称。政治意义-国家与国家之间/地理意义-跨越国界2.国际商事条约/公约:国家间缔结的国际商事协定,一般情况下仅对缔结国有约束力,对非缔结国无约束力,但是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使条约对其具有约束力3.国际商事惯例:国际经济法主体重复类似的行为而上升但对其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是在长期的商业或贸易实践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用于解决国际商事问题的实体法性质的国际惯例。4.大陆法系:指19世纪初以来欧洲大部分国家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

2、或地区效仿这种制度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5.英美法系:以中世纪英国法为基础,以英国法和美国法为代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逐步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6.判例法:指高级法院的判决中所确立的法律原则或规则,对以后的判决具有约束力或影响力7.先例约束力原则:法院在判决中所包括的判决理由对作出判例的法院本身和对下级法院日后处理同类案件均具有约束力。1.国际商法产生的依据:国际商事公约+国际商事惯例+各国商事立法。2.国际商事惯例的效力:与国际公约相比没有普遍的约束力,无法与国际公约的效力相比,但是在某些具体的当事人之间却像国际公约一样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甚至有些国际惯例被纳入其国内法。3.惯例与习

3、惯的差异:国际惯例的形成要有一个漫长的过程,先是一个习惯的形成,再由习惯上升为惯例,成为国际商事的一个组成部分。4.大陆法系不承认判例法的效力。5.大陆法系的特色:①从法律渊源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②从法典编纂传统-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法典形式③从法律结构传统-其法律基本结构是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④从运用法律的推理方法-大陆法系的法官通常采用演绎法⑤从诉讼程序传统-倾向于职权主义6.英美法系的特色:①法律渊源以判例法为主②法律结构上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③法学教育上偏重职业教育④判例适用上采用区别技术⑤法官的遴选上实行优秀的律师任法官制度7.两大法系的区别:①法

4、律渊源不同-大陆*成文法/英美*判例法②受罗马法影响不同-大陆*深受影响/英美*间接影响③法律结构不同-大陆*公法和私法/英美*普通法和衡平法④法律推理方式不同-大陆*以一般规则到个别案件的演绎法,法官审理案件是以通用的法律处理个别的具体问题/英美*从判例到判例进而总结出法律的一般规则的归纳法,上诉法院以上的法官事实上可以创造法律规则即所谓的“法官造法”⑤法官权限不同-英美*法官可以创造新法律⑥诉讼程序不同-大陆*职权制,重实体轻程序/英美*对抗制,轻实体重程序⑦法律分类不同-大陆*依据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即所谓的调整对象的不同,划分出不同的法律部分如民法商法刑法等/英美*无

5、划分,单行法规比较多,灵活性大。8.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区别:①救济方式不同-普*金钱补偿+返还财产/衡*实际履行+禁令②诉讼程序不同-普*陪审团制度+听取口头答辩,采用口头询问的方式审理案件/衡*不设陪审团+书面审理③法律规则的效力层次不同-在普通法规则和衡平法规则发生抵触或不一致时以衡平法为准④法院组织系统不同-王座法庭*普通法/枢密大臣法庭*衡平法⑤法律术语不同。9.中国法律的解释:①立法解释-在我国立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此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立法解释是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基础,立法解释的效力最高②行政解释-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于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

6、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③司法解释-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做的解释,分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这两个机关联合作出的解释,前两个有原则性分歧时应报请全国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Ch2.(术语)1.公司: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2.揭开公司面纱:指在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法院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否定公司独立的人格,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独立董事:与公司的交易活动没有实质性的、直接的或间接的利害关系,从公司外部选聘的董事。

7、1.公司发起人的责任:①发起人之间的相互责任-在公司成立前,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互相委托共担风险的关系,对设立公司的全部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责任。①发起人对公司所承担的责任-承担接受公司委托办事的责任,发起人再公司成立前以公司名义所订合同为无效。③直接对股东和债权人负责。2.股东会的职责:选任和解任董事/决定红利的分派/变更公司的章程及公司的章程细则/增加或减少公司的资本/决定公司的合并或解散。3.董事会的职责:①负责召集股东会;执行股东会决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②决定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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