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重点复习资料考试必备(二.债权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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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法一.债: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民法通则》第84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的概念不仅指债务,也包括债权,是指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二.债的法律特征:1.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关系按照形态的不同可分为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反映财产的归属、利用关系;其目的是保护财产的静态的安全。债的关系反映的是财产利益从一个主体转移给另一个主体的财产流转关系。这是流通领域的财产关系,

2、其目的是保护财产的动态安全。2.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债券的实现必须以存在明确的债务人为前提;债务人必须特定;只有与债权人关系有特定关系的人,才能成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债的主体不论是权利主体还是义务主体都必须是特定的,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行使权利。而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只有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人。3.债以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给付);债的客体是债权指向的对象:债权是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所以债权指向的是该特定行为;债务是应债权人的请求而为特定行为的义务,所以债务指向的也是该特定行为;这个特定行

3、为就是给付。所以,债的客体就是给付。4.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债的目的是一方从另一方取得某种财产利益,实现这一目的,必须通过债务人为特定行为才能达到。没有债务人为其应为的特定行为就不能实现债权人的权利。5.债的产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约定,法定;合法行为,非法行为;而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必须是依法产生的行为。6.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物权:优先性和不相容性,在同一物上不能成立内容不相容的多个物权关系;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关系时,其效力有先后之分。债权关系则不同,在同一标的物上可以同时并存数个债权,其效力一律平等。所以,各

4、债权间是平等的,相容的,不存在优先性和排他性。三.债的分类:1.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划分标准:债的主体数量多少的不同;单一之债:债权主体一方和债务主体一方都仅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指债权主体和债务主体至少有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债。2.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在当事人一方为多数时,根据多数人一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按份之债: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的债。包括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连带之债: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

5、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债务的一次性的全部履行而消灭的债。连带之债中存在2种法律关系:其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为外部法律关系,是一种连带关系。债权人之间或债务人之间是一种内部关系。当连带债权中的一个债权人接收了全部的债务,或者连带债务中的一个债务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1.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根据债的履行是否可以由当事人选择,债可以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简单之债:也称单纯之债,是指只有一种给付作为标的的债,债务人只能为一种行为,没有选择的余地,因此,也称不可选择之债。简单之债

6、可以由合同产生,也可以因法律的规定而产生。选择之债:在若干给付中,依当事人的选择,可以确定一种给付标的的债,选择的内容包括:债的给付标的、履行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补救措施等。选择之债有的因法律规定而产生,有的因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2.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根据债的标的物的性质的不同,债可以分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称特定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称种类物之债。特定物之债发生时,其标的物不仅存在而且已特定化,具有不可替代性。种类物之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一.债的不适当履行和债的不履行:(债的不适当履行

7、和债的不履行都是不符合债的适当履行原则的情形。)债的不适当履行指当事人虽有履行行为,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情形。债的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就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形。(一)不适当履行:(1)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对已届履行期的债务,能履行而未履行的情形。是一种在期限上履行不适当的情形。迟延履行发生以下法律后果:第一: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第二:债权人得请求赔偿因履行迟延而受到损失。第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义务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第四、在给付迟延后,如遇到不可抗力使标的物损坏,债务

8、人必须承担责任,而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免责。(2)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履行应当受领而不受领的情形。受领迟延的构成要件:第一:须有债权存在;第二:须债务人的履行需债权人的协助才能完成;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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