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复习重点!考试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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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法治国家基本理念一、西方法治理论的历史发展与基本内涵1建设“法治”国家的最核心问题:建设“法治”政府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孟德斯鸠2我国法律的效力层次宪法法律(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部门规章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较大市的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3、法律责任刑罚主刑附加刑管制:不关押,监督;3个月-2年,最长3年拘役,1-6个月,最长1年,公安-就近执行有期徒刑:6

2、个月-15年,最长20年无期徒刑:剥夺终身自由;可减为有期死刑:立刻执行;缓期两年执行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公司法一、公司的概念、特征和类型(一)公司的概念——营利性社团法人1.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格;2.公司的社团性;3.公司的营利性;公司的独立人格公司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的人格以一定的财产为基础。公司的人格独立与公司股东的人格——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人承担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

3、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营利性——股东利益至上其一,设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润。回报方式:(1)股利分配;(2)剩余财产分配。其二,公司应连续地从事同一性质的经营活动,即通过营业活动以营利。(二)公司的特征:1、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集中管理);2、股东有限责任;3、股权自由转让;4、永久存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所有权股东(会)经营权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聘任股东有限责任股东公司以出资额为限债权人以

4、全部财产不承担责任(三)公司的类型P221、母公司与子公司标准:公司之间的控制与从属关系。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2、本公司与分公司标准:公司内部的统辖关系。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也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二、公司设立法律制度(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法律制度P32案例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2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制度认缴资本一般:自成

5、立起两年内缴足注册资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不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3万其余部分首次出资额投资公司:成立起五年内缴足3出资方式l货币(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l非货币财产: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法律制度P411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

6、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2发起人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3注册资本发起设立募集设立最低限额:500万注册资本:认购一般:自成立起两年内缴足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首次出资投资公司:成立起五年内缴足实收股本总额注册资本发起人认购: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4公司清算——(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偿顺序: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所欠税款-公司债务-股东分配三、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治理结构所有权股东(会)经营权董事

7、会经理层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选举监督(一)股东会股东会会议l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l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l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二)董事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三)监事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四、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原告就被告《民诉法》第22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8、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合同纠纷的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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