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失足青少年“复学难”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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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失足青少年“复学难”问题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在校学生犯罪案件呈高发态势,形势严峻。据东营区法院统计显示,2001年在该院审理的未成年犯中在校学生2人,2002年上升为4人,2004年2人,2006年上升为9人,2007年为8人。占东营区未成年犯的19.8%,其中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犯共15人,有7人复学,占所判非监禁未成年犯的46.7%。据了解在重返学校的7人中,有5人是转去其它的学校就读。由于各种原因被判处非监禁刑的青少年在就学、升学等实际问题中,仍被另眼相看。其所在学校一般给予劝学、转退或开除处理,这必然会导致这部分人员失学、失教,流落社会,成为社会和家庭的不安

2、因素,如何解决这类失足少年的问题,成为摆在全社会面前的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  二、失足少年“复学难”的具体表现及原因  (1)有关部门对挽救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司法机关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良好愿望对越来越多的未成年犯罪人作出非监禁刑的处理,希望这些孩子尽快回归到学校,改邪归正。由于不少学校局限于部门利益,对挽救未成年犯罪人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都不愿意接收“问题少年”。导致最高法院新的司法解释面临难于体现其真正意义的尴尬局面。  (2)缺少亲人关心。“失足少年”本来就因过错而背上了沉重的心理负担,但他们其中的不少家长视此为耻辱,很少关心他们,对其采用放任的态度,致使这

3、部分孩子产生了厌世甚至仇世的不良情绪,抵制复学。6  (3)个人心理问题,大部分失足少年都背负着沉重的心理压力,不愿再继续面对以往的同学和老师。据我院调查在犯罪的未成年中被判处非监禁刑的失足少年,98.7%的人存在自卑心理,不愿意面对以前熟悉的校园。  (4)现有法律存在缺陷。《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规定,检察院免于起诉,法院免除刑罚或宣告缓刑、被解除收容教育或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然而这两部法律缺乏相应的具体规范,没有规定学校、用人单位若违反相关规定应担何种责任。因此,一些学校和用人单位对这两部法律视若无睹。  (5)教育系统规定与法

4、律规定有冲突。  据我们了解到,如果在接受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孩子犯了罪,学校往往采取规避“九年义务教育法”的做法,以“软处理”——劝退的方式将孩子从学校逐出。如果是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以外的孩子犯了罪,学校为了不影响本校的声誉和在教委的考核成绩,往往也是采取劝退的方法。对此校方认为,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学校有权开除,更何况学生犯了罪。另外,学校都在争创“零犯罪”的指标,一旦学生有了犯罪纪录,年底教委考核成绩就会受影响。这样的考核制度决定了学校不会再让未成年犯罪人重回学校,以免影响其他学生或带来管理上的问题。  在被逐出原有学校后,这些孩子在转学时同样面临接收难的问题。常常不得不花高价去

5、民办学校,而家庭困难的孩子往往就辍学在家,失去接受教育的机会,极易发生重复犯罪。  (6)社会尚未建立由上至下的挽救未成年犯罪人的体系。6  从上而言,在我市各区处理判处非监禁刑的失足少年进行帮教的机构并不少,有关工委、综治办、团委、公检法等等,牵头单位往往是法院,由法官来完成,但法院虽有对判处非监禁刑的失足少年进行帮教的责任,但确没有其职能,对其他相关部门协调力度不大,特别是针对教育部门。  公检法系统为落实高级法院的最新司法解释的精神,不得不做一些超出自己职能的工作。我院未成年办案机构通过千方百计做工作将一些由他们承办的“问题少年”送回到学校,但是这些工作都是靠法官本身的社会

6、责任感和个人关系、个人努力来实现的。不少区县都存在司法机关一家唱“独角戏”的局面。  从下而言,有教师反映:“现在的学生大多是独生子女,家长们非常看重孩子的学伴,要知道孩子班里有这么一个学生,肯定会要求孩子转班。”由于社会的种种压力,也造成学校难于接受未成年犯罪人返校。  (7)工读学校未发挥应有作用。  寄读学校(工读学校)每年入学量并不高。目前学生进入寄读学校必须经过原学校、学生本人及家长三方同意。造成工读学校招生难的主要原因是,一些本应送寄读学校的学生,因家长或学生本人不愿意,结果仍然“漂”在社会上。  三、教育、法院、司法部门在缓解或解决失足少年“复学难”问题方面所起的作

7、用  (1)6失足少年复学问题有赖于教育部的关心。许多学校的规章制度,都有关于触犯刑律则被开除学籍的规定,其使得失足少年“复学难”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教育行政部门应让对失足少年的教育形成制度化和规范化。未成年的生存和发展必需依靠系统的教育。应建立3个机制:办学管理机制、教育教学管理机制、经费保障机制。保证失足少年复学不再受到限制。  (2)建立健全挽救未成年犯罪人的领导协调机构。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法院等司法部门应该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从源头上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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