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失业保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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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与以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比,其适用范围更广、操作性更强、各有关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更明确、职工的合法权益能得到更好保障、管理服务要求更高。其主要特点是:   1、扩大了适用范围,将更多的人员纳入失业保险保障体系。   2、将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   3、规范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程序,方便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4、明确了因单位原因导致失业人员不能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赔偿责任,更好地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贯彻实施《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2、》有何重要意义?    贯彻实施《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下称《条例》)将进一步完善我市失业保险制度,是推进我市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对切实地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其再就业,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1、《条例》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多年存在的一些非国有经济单位“有险无保”的局面,在制度上实现了失业保险的全面覆盖。   2、将促进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市场就业机制。   3、《条例》扩大了失业保险范围,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义务、责

3、任以及程序,操作性强,使处于弱势的劳动者因为劳动力供过于求等原因而遭遇失业风险时能够得到可靠保障,从而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哪些单位和个人必须参加失业保险?    主要有以下六类:   第一类:包括国有、集体、私营、外资、合资、乡镇等所有企业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私营企业业主自愿参加失业保险。   第二类:经费核拨、核补、自筹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包括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职工)。   第三类:学会、研究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指社会团体设立的常设工作

4、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不是指参加社团活动的会员)。   第四类:民办非企业(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科研机构等),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五类:机关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工勤人员。   第六类:个体工商户的雇工;雇主自愿参加失业保险。失业人员要具备哪些条件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

5、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  (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按规定已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缴费标准如何确定?    失业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缴费以职工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数为基数,低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及非本市户籍劳动者的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50%的,按50%计缴,以后有新规定从其规定);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缴。单位缴费比例为2%,城镇

6、户口的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1%,农民合同制职工个人不缴费。哪些情况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1、重新就业;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指定机构介绍工作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职工失业后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失业以后,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只要单位和个人

7、参加了失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本人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主动求职。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获得再就业服务;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医疗的,可以申领医疗补助金;死亡的,其家属可以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还可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这些都是失业人员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当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是有一定期限的,失业人员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生活保障问题,应在政府和社会的帮助

8、下,依靠自己的努力,提高自身职业技能素质,创造就业条件,积极、主动地寻找或开辟新的就业岗位,抓住所有就业机会,尽快实现再就业。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所在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本人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按《条例》规定,职工个人有哪些法律责任?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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