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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6
《刑事有关量刑太重的上诉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刑事上诉状上诉人:肖明金,男,1947年10月25日生,公民身份证号:512923194710252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西板乡牛场寨村5组53号。捕前住独山县百泉镇飞机场林赖组。现押于独山县公安局看守所。上诉人因不服独山县人民法院(2015)独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特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上诉人认为:独山县人民法院以上诉人构成诈骗罪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的判决,量刑太重,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并给予从轻和减轻判处。上述理由:一、独山县人民法院判决,上诉人构
2、成诈骗罪,上诉人没有意见,上诉人在一审开庭时因对法律有错误认识,并报有企图逃避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因此,在一审开庭时并没有作出有罪的供述。通过这几天的反思和学习,上诉人认为本人参与了双跃辉的诈骗活动,虽然没有获得经济利益,但是,在客观上帮助了双跃辉的诈骗犯罪,双跃辉之所以诈骗他人得以成功,是与上诉人的参与分不开的。上诉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所以,上诉人愿意认罪伏法,愿意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接受法律的制裁。二、独山县法院的一审判决,对上诉人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实在过重。结合全案来看,也有明显的畸轻畸
3、重的情况,具体理由如下:1、在上诉人参与双跃辉诈骗的共同犯罪中,双跃辉属于主犯。上诉人仅仅是帮组双跃辉去凯里找人私刻“独山双辉投资有限公司”的公章,“双跃辉印”的私章各一枚。然后随同双跃辉一起去上海下载施工图纸。一审法院也认定上诉人属于从犯。根据法律规定,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上诉人虽参与双跃辉诈骗活动,但是,双跃辉先后三次从被害人廖德洪处骗得人民币8.5万元并非上诉人所为。并且上诉人也没有分到一分钱的赃款。3、上诉人向廖德洪借9万元购买变压器,属于民间借款,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已经确认。并
4、且上诉人在一审判决前已经由自己的儿子肖海军还给廖德洪。4、双跃辉一是主犯,二是累犯,三是获得全部8.5万元赃款的犯罪。依法都应从重处罚。但是却只判五年。而上诉人仅是一从犯、初犯,也没有分得一分赃款,还要被判四年徒刑,一审法院的判决的确明显不公平。综上所述,请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考虑到上述人已年近70岁的高龄,身体状况一直不好,希望二审法院给予上诉人减轻判处。上诉人能够早日回到社会,安度晚年。此致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201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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