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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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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上诉状(无罪)刑事上诉状(无罪)第1篇:故意伤害罪上诉人胡____,男,16岁(19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汉族,____省____县人,____中学高一学生,住____市____路____号。因故意伤害罪,于20____年4月xx日被拘留,4月22日被逮捕。上诉人因故意伤害一案,不服____区人民法院20____年7月16日(20____)___刑初字第___号刑事判决,提出上诉。上诉请求请求上级人民法院撤销____区人民法院20____年7月16日(20____)___刑初字第___号刑
2、事判决,宣告上诉人无罪。上诉理由上诉人认为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伤害罪,而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其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强奸、绑架以及其他
3、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从以上刑法的条款来看,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必须是对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正当防卫,而合法行为则不能实行“防卫”;(2)必须是对实际存在并且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可以实行正当防卫;(3)必须是对实施不法侵害本人实行防卫,而不能对第三者实行;(4)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法律是裁判案件的准绳,以上述法律精神来衡量上诉人的所作所为,得出来的结论只能是上诉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
4、犯罪。从案件发生过程来看,上诉人既无伤害死者胡___理的动机与目的,又无伤害行为。4月11日下午2时许,上诉人回家即无故遭到胡___理的拳打脚踢,上诉人逃出家门,胡___理举起铁锨在后面紧追不舍,正当胡___理举起铁锨欲对上诉人行凶,在这千钧一发之时,上诉人为免遭实际的、即将来临的不法侵害,在被迫无奈的情况下顺手从地上拣起一块大石头,对着胡___理的头部砸了一下。制止了胡___理的不法侵害,这是法律允许的保护人身不受侵害的正当防卫。上诉人正当防卫行为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的,没有伤害他人,无任何社会危害性。上
5、诉人正当防卫行为是得当的,没有超过必要限度。而胡___理举铁锨砍上诉人,若是砍中,其后果将十分严重,非死即伤。上诉人在情急之下,顺手拣起一块石头砸胡___理的头部,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是相适应的,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总之,上诉人的防卫与刑法关于正当防卫规定的精神是相吻合的,是具备了法定的正当防卫条件的。恳请上级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6、,撤销原判,宣告上诉人无罪。此致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附:本上诉状副本1份上诉人:胡____20____年7月30日第2篇:诈骗罪上诉人:任广山,男,205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越秀区福今路21号601号。上诉人因一审判决诈骗罪一案,不服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xx)岳刑初字第3xx号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请求撤销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xx)岳刑初字第3xx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无罪。上诉理由:一、一审判决理由完全是有罪推定,认定上诉人构成诈骗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从
7、岳塘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来看,该院是以上诉人涉嫌票据诈骗罪提起公诉,在本案的一审过程中,上诉人的辩护人已经提出上诉人并不明知涉案的票据系变造票。这一观点也获得了一审法院认可,即上诉人主观上并不明知在逃犯于吉路提供的450万元的承兑汇票系变造,故不构成票据诈骗罪。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没有认定上诉人构成票据诈骗罪的情况下,却认定为普通诈骗罪,一审法院的判决结论与其自身观点存在明显自相矛盾,属于典型的有罪推定。1、上诉人没有构成诈骗犯罪的主观故意。根据刑法规定,诈骗罪必须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
8、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认为,上诉人隐瞒了广西国正源水务有限公司无任何经营往来的事实,系空壳公司,但是对于吉路提供的商业承兑汇票还是提供了公司的印章给文铁进行背书,故属于一种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众所周知,市场上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公司比比皆是,广西国正源水务有限公司并没有注销,公司与株洲福尔程化工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对承兑汇票的背书行为并不构成犯罪,网,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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