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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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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监理工程师安全责任风险与防范王振栋(厦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厦f1361008)摘要:该文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监理单位安全责任的要求,结合监理工作实践.分析监理工程师工作特征及安全监理责任风险,提出从监理机构配置、加强管理、提高人员素质,对安全监理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控制等几方面着手防范安全责任风险。关键词:监理工程师;安全责任;风险中图分类号:F284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2—3011(2007)02—0037—03前言随着我国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以来,建设监理制正逐步走向成熟。监理工程师作为工程建设的监理主体,对工程建设的三控制(投
2、资、质量、进度)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工程建设中,人们更多地强调监理工程师必须对工程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出台和施行以来,面临一些值得探讨和关注的课题。笔者结合多年的工作实际经验,根据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特征,侧重剖析监理工程师的安全责任风险及防范。1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特征(1)工作具有委托性。根据我国(建筑法>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范围。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工程师依据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条款开
3、展工作。(2)基于专业技术的服务。监理工程师是一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是高智能的技术服务,是基于自身专业技能的管理、技术或咨询服务。这种专业技能包含两方面:其一是专业技术水平及工程实践经验,这是监理工程师工作能力的重要基础;其二是自身的工作协调能力。(3)工作成效受主观能动性影响较大。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具有弹性。同样的工作,可以细致认真,也可以粗浅马虎。其工作成效和自身的主观能动性有关。(4)工作成果是集体行为的产物。监理是一种需要专业配合协调的技术服务,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更多地体现集体行为。我国的监理推行总监负责制,总监在监理服务中主要起领导、组织、协调的作用,具体
4、的专业监理工作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完成。但是,监理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最终由监理机构的整体服务实现。只有项目监理机构有效、负责地运作,监理效果才能得到体现。(5)工作责任大。监理工程师工作的对象和内容客观上决定了监理工程师所需承担的责任。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包括监理工程师在内的工程相关人员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在逐步增加。2安全监理责任风险的主要原因2.1主要外部原因(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竞争激烈。一方面,部分开发商存在“低价招标”,实际上在某种程度上取消或压缩了安全措施费用。另一方面,部分承包商不仅争抢“低价中标”,还要垫资。中标后缩减各种费用支出,
5、该设置的安全防护不设置,该实施的安全措施被取消。(2)“政绩工程”造成的后果。一些项目建设的业主为片面追求“政绩”,一味讲求“进度”,压缩必要的技术间歇期,使安全技术措施得不到落实。(3)“挂靠”投标,违法分包。有些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为取得项目,挂靠有较高资质的施工单位,自身安全管理能力严重不足。受挂靠单位也未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4)有的项目被违法分包,总包与分包无合同关系,安全管理出现漏洞。2.2主要内部原因(1)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人员比例不足。有无工程施工现场签字权对施工安全的责任心是不一样的,对现场安全问题严重性判断也不一样。(2)监理人员的综合素
6、质和监理队伍的整体素质不高。相当一部分监理人员缺乏现场安全管理知识和管理经验,缺乏对现场隐患的敏感性,分析、预测能力较差,难以承担安全监理的重任。(3)监理单位自身的安全监理管理体系不健全。内部的安全监理管理制度不完善或执行不到位。2.3法律法规的缺陷(1)监理人员能力与责任的不对称性。无论(建筑法)、(监理规范)以及设立监理制度的初衷,监理人员的任务主要是控制三大目标(投资、质量、进度),都是对工程实体的确认和控制,均未要求监理人员具有安全监理能力。根据(立法法>,下位法应服从上位法,部门规章要服从相关法律。(建筑法>未要求监理人员具有的能力《条例>却有要求,这
7、如何理解?现行的监理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的管理以及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监理费用的取费标准并未考虑安全监理的内容。显然,在现行的法规下,监理企业和人员的能力与责任不对称。(2)监理人员责任与权利的不对称性。监理人员应承担的责任和具有的权力是依据委托监理合同,履行监理合同而体现。实际上,大多数情况下合同的另一方(业主)仅将质量和进度确认权赋予了监理,安全监理责任和安全监理费用却未能体现。<条例>明确赋予监理人员安全监理的权力,而在目前合同体系中,监理人员得不到经济利益。因此,笔者认为,(条例)只是赋予监理人员安全监理责任,却未保障监理人员的经济利益。另外,监理人员并
8、没有执法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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