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微商食品的看法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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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微商食品的看法和监管微商是指通过微信等开展移动电商的企业商人,这几年发展之迅速大家有目共睹。说起微商,很多人第一眼就会想起微信朋友圈那些铺天盖地卖化妆品、服装、水果、农产品、食品、旅游、培训、海外商品的,你能想到的应有尽有。朋友圈人多了,自然会收到各种各样的商品推销或是信息服务推广。微商推销食品或餐饮服务,是否需要办理相关证照?所推销的食品是否应当按照普通食品接收监督?如果推销的食品、餐饮服务出现了问题,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权?这些行为如何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得到规范、及时、有效地监管是放在食药监管部门面前的一道难题。工商市场监管两大职能之一的有关市场交易秩序监管第七条:其他市场监管

2、职责(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监管、无照经营的查处和取缔、企业信用信息监管等),其中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就是对微商推销商品和推广信息服务的行为由谁来监管相应的解释。对网络经营者的主体资格方面,法律法规有如下规定:2015年10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2016年工商总局85号令《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

3、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审查登记义务。综合以上法律,食品经营者如需要进行网上平台销售,必须提供真实身份证信息和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2016年4月1日前分《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取得的前提是工商市场准入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有责任审查主体资格和许可证。微商与传统市场交易、B2C电子商务、C2C电子商务同属于商品交易或服务的范畴,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平台。传统市场交易由当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对交易主体和行为进行监管。B2C或C2C电子商务,有电子商城管理部门对经营者进行管理,第三方付款和售后评价对其制约,同时

4、入驻商家的实际经营注册地所在的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对其进行监管。而微信腾讯公司定义其为网络社交平台,并未对用户所发的商品、服务推荐和社交信息进行甄别,同时微商主要面对的是朋友圈好友,不能像传统电商那样直接输入网址找到店家。就目前而言,活跃于微信朋友圈的微商是不受任何监管的,既不用办理营业执照及其他经营许可,也不用按营业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它只在所加好友的朋友圈销售的“准入性”,“社交交易并举”的方式使得销售的产品很难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很难像传统电商受到网络平台管理方监管,市场监管部门也很难对它进行定性查处。从食品微商现状来看,无论是食品经营还是餐饮服务的大多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5、,微信平台本身没有主动甄别普通社交人员和利用微信从事的商业活动的人员(俗称微商),也不验证微商的身份信息和许可资格,这就造成了它这个“第三方交易平台”监管职责缺位。如果微信自身定位于“社交”平台,就应当有责任剔除朋友圈内的一切商业活动,反之微信就应当承担起“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监管职责。缺少职能部门监管产生的后果是,微商发展的无序和混乱,微商销售的食品或从事的餐饮服务产生诸多问题。1、食品类来源不明、标签不全、多为三无产品;2、进口产品无中文标示、无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产地不明;3、餐饮类大多无合法实际经营场所或食品小作坊生产,食品安全问题堪忧。在上层决策部门未对微信平台的微商行为作出

6、法律规定之前,食药监管部门应有自身职责的判断,无论是微商销售的食品还是餐饮服务都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一、强化监管力度,实名登记和备案制并举。对在微信朋友圈以社交为主,具有与经营的食品种类、数量相适应的固定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的经营活动,引导监管为主,要求在当地食药部门予以备案。对在微信朋友圈营利为主的且销售或餐饮服务规模和数量较大的,要求有实际合法经营地,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如果实际继续经营且未办理相关证照,按照2015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法律,追究其无证经营活动进行立案查处。微商中销售的食品和餐饮服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触犯刑法行为的,立即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7、二、建立微商大数据库,在微信未作为第三方平台监管电商行为之前,从微信运营商处取得属地企业各个人的从事微商活动的一切有效信息,和已有的网络经营主体取得关联。三、积极建议上层立法机关对社会新出现的事物和行为法律规范。督促腾讯公司承担起平台应有的社会责任,肩负起平台监督管理的重任,细化社交和商业两个属性,建立微商准入制度和微商诚信评价制度。四、鼓励社会广大新闻媒体积极共同参与到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体系中来。撰写人:外窑村丁维恩201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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