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多式联运(14).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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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多式联运第七章国际多式联运国际多式联运国际多式联运是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综合性的连贯运输方式,它一般是以集装箱为媒介,把海、陆、空各种单一运输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组成一种国际性的连贯运输。第一节概述一、概念和特征《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对国际多式联运所下的定义是:“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把货物从一国境内接运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第七章国际多式联运国际多式联运的基本特征◆承托双方必须订立“一份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全

2、程运输必须使用“一张国际多式联运单据”◆全程必须“至少包括两种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运输链的意思)◆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必须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负责”◆全程运输使用“单一的运费费率”请回答:传统运输与多式联运的区别?与传统运输相比国际多式联运何优越性?“四环一链”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最明显的特点是将传统的国际海运“港到港”运输发展成为“门到门”运输。因此,传统的“两点一线”运输方式已演变为“四环一链”运输方式。也即:第一环:出口国内陆集疏点(内陆货运站);第二环:出口国集装箱码头;第三环:

3、进口国集装箱码头;第四环:进口国内陆集疏点(内陆货运站)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链由于运输领域内的集装箱化运动的迅猛发展促进了运输载体的标准化发展,使各种运输方式能够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充分发挥其在整个流通领域内的特殊作用。于是,“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链”成为当今运输大系统中最热门的话题。所谓“多式联运链”,概括地说,就是指货物在流通过程中各种运输方式及各种运输环节的有机组合。第二节多式联运经营人一、多式联运经营人定义及类型《公约》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其本人或通过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他是事主,而不

4、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参加多式联运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并且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2、类型:1、定义1)以船舶运输为主的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2)无船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1)承运人型(2)场站经营人型(3)代理型二、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具备的条件:1.订立多式联运合同。即取得了从事国际多式联运资格2.签发多式联运单证。联运单据须有报批并登记编号3.承担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运输和其他服务有关的责任4.对运输全过程中所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害,多式联运经营人负首要责任5.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具备与多式联运所需要的、相适应

5、的技术能力取得资格要最低1000万注册资金,每增设一个分之机构必须增加注册资金100万人民币。2.外商独资企业,境外企业不得从事我国多式联运业务;三 MTO的责任1、责任:对其所掌握的货物的灭失,损害,延时交付,负有毁约赔偿责任2、责任基础:完全责任制,并且对延迟交付应当承担责任。3、责任期间:从接管货物时起到交付货物时止交付货物的方式有三种(1)交收货人;(2)当地法律规定的当局或第三方;(3)按行业惯例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支配之下。4、责任形式MTO的赔偿责任制:(3种)1)统一责任制(应用较少)使用统

6、一的赔偿标准2)修正后的统一责任制(应用更少)某区段法规的标准高于统一标准的,按该区段法规执行。3)网状责任制(多数采用)能确定事故区段的按该区段法规执行,不能确定的按海运区段执行。(实际上,解决了MTO与区段承运人赔偿标准一致的问题,然后向货主赔偿。)5、责任限额《公约》规定:每件或每单位毛重每公斤920RSD2.75RSD对延迟交货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延误交付的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但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应付运费的总额。在货物灭失、损坏与延迟交付同时发生时,赔偿总额以货物全部灭失时应负责任为限。

7、货物交货期届满后连续90日内未交付,为推定灭失。6、责任限额的丧失:交付是由于多式联运经营人有意造成或明知可能造成而轻率的行为或不作为所引起,则多式联运经营人无权享受本公约所规定的赔偿责任限制的利益。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主观上的故意造成的货物损坏、灭失,则按实际损失赔偿。7、诉讼时效:2年案例1:2004年10月4日,原告A公司作为买方与温州市进出口公司B签订一份售货确认书,购买一批童装,数量500箱,总价为68180美元。2005年2月11日,B公司以托运人身份将该批童装装于两个20尺标箱内,交由多

8、式联运经营人C承运。C公司签发了号码为RS-95040的一式三份正本全程多式联运提单。6月6日,A公司提货时箱子外观完好,打开箱子发现其中一个箱子是空的。另一个箱子货物被挤压而无法按正常价值出售。问:多式联运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解答:集装箱货物的真实性问题。根据国际航运惯例,在集装箱运输方式中,由托运人负责装箱的货物,从装箱托运后至交付收货人时的期间内,如集装箱箱体和封志完好,货物损坏或短缺,由托运人负责;如箱体损坏或封志破坏,箱内货物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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