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年经济法考点:合同的订立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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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会计师年经济法考点:合同的订立程序    出guo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注册会计师年经济法考点:合同的订立程序”,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讯息,的更新。    1.要约和要约邀请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解释1】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解释2】所谓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是指该意思表示已经具备了未来合同的“必要内容

2、”,并不要求该意思表示必须具备合同的“所有条款”。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解释3】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性质均为要约邀请,但若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则视为要约。(2003年单选题)    【解释4】(1)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2)投标人投标属于要约;(3)招标人定标属于承诺;(4)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合同正式成立。   

3、 【解释5】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合同无效)情形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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