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

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

ID:15763451

大小:61.5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8-08-05

上传者:U-3714
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_第1页
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_第2页
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_第3页
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_第4页
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_第5页
资源描述:

《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   1、确定协商代表。   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为劳动者团体和用人单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基层工会委员会才有资格代表劳动者团体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者一方的协商代表由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协商代表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后产生。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在区域性、行业性的集体合同协商中,协商代表和首席代表由企业推举产生。任何一方均可以外聘专业人员担任,但应由首席代表出具书面委托,并且外聘的代表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总数的1/3。值得注意的是,劳资双方的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且各方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2、提出协商要求。   劳资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协商要求,收到协商要求的一方应自收到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平等协商。   3、进行协商前准备。   双方协商代表应在协商前进行有关准备工作,如了解与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拟定协商议题,确定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记录。   4、召开协商会议并形成集体合同草案。   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经过会议协商达成一致的,据此形成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确认。   5、职代会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职代会和全体职工讨论草案,应当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职工出席,并经全体职工代表或职工半数以上同意,草案方获通过。   6、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经依法讨论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签订。    7、报送、审查与公布。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将合同文本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应对报送的集体合同的内容、程序以及双方主体资格等方面进行审查,如果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指令当事人予以修改。如果未提出异议,15日之后,集体合同即生效。集体合同生效后,用人单位应将集体合同公示公布。 山东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集体合同报送审查规定》的通知2008-05-29浏览:1034发表评论打印本页分享|字体鲁劳发[1996]305号各市、地劳动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鲁各单位,济南军区,济南空军,省军区,海军青岛基地: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体合同报送审查管理工作,现制定《山东省集体合同报送审查规定》,并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集体合同审查管理是劳动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地应予以高度重视,建立健全正常的工作制度,充实人员,保障必要经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做好已签订集体合同的催报补审工作,督促企业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报送。请各市地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审查生效的集体合同和《集体合同报送审查统计表》报省劳动厅。  山东省集体合同报送审查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集体合同管理,规范集体合同报送审查行为,确保集体合同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集体合同的报送审查,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查工作。   省属单位、中央及部队驻鲁单位的集体合同由省劳动厅或由省劳动厅授权市、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市、地属以下单位集体合同的审查由市、地劳动行政部门确定。  第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单位应当在七日内(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将集体合同一式四份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并附报下列材料:  (一)签订集体合同的说明一式二份。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双方首席代表及协商代表的产生情况;  2.集体合同的起草情况;  3.双方代表就集体合同内容协商的过程;  4.集体合同主要条款的说明;  5.协商过程中争议较多问题的处理过程及办法;  6.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情况。  (二)集体合同基本情况送审登记表(附后);(见下表见下表)  (三)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和工会社团法人证明复印件各二份;  (四)法定代表人和工会主席(未设工会的提供工人首席代表)的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各二份;  (五)法定代表人和工会主席委托他人担任首席代表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六)受委托首席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七)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  (八)单位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  第五条集体合同审查的内容:  (一)双方的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职工协商代表是否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等;  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跨行政区域的大型企业或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所属下一级企业或子公司的负责人与工会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是否经职工大会代表审议讨论通过;  (三)集体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宏观调控政策,合同条款是否公平等;  (四)单位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审查集体合同的程序:  (一)登记、编号;  (二)审查;  (三)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   (四)存档。  第七条《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集体合同双方的名称、首席代表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  (二)审查意见;  (三)劳动行政部门集体合同审查专用章;  (四)通知单位时间及收到人签名。  第八条劳动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提出审查意见,并通知单位。  第九条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提出修改意见的集体合同,双方应当进行协商修改,并补充说明因由,报送劳动行政部门重新审查。  重新报送的集体合同审查期限,自劳动行政部门重新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经审查有效的集体合同,由下级劳动行政部门报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并由省、市(地)劳动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名单。  未报送审查的集体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一条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有效的集体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对原集体合同进行变更或修订,变更或修订后的集体合同应在七日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第十二条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有效的集体合同,自单位收到之日起生效,双方代表应当及时以适当形式向各自代表的全体成员公布。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山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1999年12月1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与职工一方签订、变更、解除和终止集体合同以及集体合同行政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签订集体合同必须遵循合法、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集体合同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负责对签订集体合同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可以就集体合同履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 企业职工一方和企业均有权提出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一方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另一方不得拒绝。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就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事项进行协商。  第六条 企业与企业职工一方应当建立集体平等协商制度。  签订集体合同必须经过集体平等协商。   第七条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八条 参加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平等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各方为三至十名,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参加集体平等协商的代表由工会确定,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或者工会主席书面委托的代表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代表的确定,由全体职工民主推举并获得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代表由全体协商代表推举。  企业一方参加集体平等协商的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确定,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表担任。  第九条 参加集体平等协商的代表应当真实反映本方意愿,维护本方合法权益,接受本方人员咨询和监督。  参加集体平等协商的双方代表均有义务向对方提供与集体合同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企业商业秘密的,双方代表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 集体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要以签订综合性集体合同或者单项集体合同。  综合性集体合同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卫生;  (五)职业技能培训;  (六)保险福利;  (七)集体合同期限;  (八)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  (九)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十)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集体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保证参加集体平等协商的代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非因个人过错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经双方集体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表决,获得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的方为通过。获得通过的集体合同,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未获通知的,双方代表应当重新协商修改。  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或者协商出现意外情形时,可以中止协商,但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三条 在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要求:  (一)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  (二)因企业改制、破产、兼并、解散、撤销等产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动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部分或者全部无法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出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的一方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有关书面资料;另一方应当作出答复,并在七日内由双方进行协商。  第十五条 集体合同期满,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期满前六十日内,双方可以重新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省属企业、中央驻鲁企业的集体合同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指定的市(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监督;市(地)、县(市、区)属企业的集体合同分别由所在地的市(地)、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监督;其他企业的集体合同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监督。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自集体合同签订或者变更签字之日起七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及有关材料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解除集体合同的,应当在七日内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处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对集体合同双方主体及其代表资格、协商程序和合同内容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协商,进行修改或者作出说明,并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集体合同未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或者经审核提出异议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九条 集体合同自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双方应当向本方全体成员公布集体合同文本。  企业工会应当将生效的集体合同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备案。  第二十条 企业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相抵触。  企业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加强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拒绝签订集体合同要求或者故意拖延签订集体合同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签订集体合同有关资料的;  (三)解除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的;  (四)劳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相抵触的;  (五)企业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  (六)企业不将集体合同文本报送审核的;  (七)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因集体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过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集体合同当事人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集体合同行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9年12月16日 实施日期:1999年12月16日 (地方法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