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疑难点:合同的订立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疑难点: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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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疑难点:合同的订立    出guo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疑难点:合同的订立”,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讯息,的更新。    1.要约和要约邀请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2.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和失效    (1)要约的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要约的撤回    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

2、要约。    (3)要约的撤销    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②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4)要约的失效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3.承诺期限    (1)承诺期限的起算    ①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

3、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②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承诺的迟延与迟到(年单选题)    ①承诺的迟延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②承诺的迟到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承诺为有效承诺。    4.承诺内容    (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4、的,视为新要约。    (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1.合同成立的时间    (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这是大部分合同成立的时间标准。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如双方当事人未同时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则以当事人中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合同的成立时间。    2.实际履行原则(2000年案例分析题、2001年案例分析题)    (1)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

5、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3.合同成立的地点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如双方当事人未在同一地点签字或者盖章的,则以当事人中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    (2)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最后签字

6、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1.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对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免责条款,尤其是事后订立的免责条款,法律原则上不加干涉。但是,如果事先约定的免责条款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则法律规定其为无效。    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

7、证责任。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时,该条款无效。    3.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4.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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