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学院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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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师范学院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规范编制管理,优化人员结构,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根据《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发〔2006)18号)、《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云南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试行)》(云人〔2008)34号)和《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省属高等院校实行事业编制动态管理的通知》(云编(2010)1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编制管理包括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管理遵循高等学校办学规律和管理特

2、点,坚持总量控制、优化结构、精简高效、规范合理的原则,保证学校正常运行。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三条学校内设机构包括党政管理机构、教学、科研组织机构、教辅机构和群团组织。第四条学校内部实行校、学院二级管理。校级机构规格和领导职数由上级主管部门设置和核定,院级党政管理机构由学校决定后报上级编制主管部门核定,其他机构由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和事业发展的需要自行决定。院级机构内部原则上只设科级管理机构。第五条机构设置不要求上下完全对应。职能相近的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合并或合署办公。第三章人员编制类别和结构第六条根据岗位职责任务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学校人员编制分为三类:专业技术岗位编制、管理岗位

3、编制和工勤技能岗位编制。第七条专业技术岗位编制,分为教师岗位编制和其它专业技术岗位编制。1、教师岗位编制:指为完成高等学校教育任务而配备的从事教学工作、学术研究工作以及学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编制。教师岗位编制是专业技术岗位编制的主体编制。2、其它专业技术岗位编制:指为教育教学服务的人员编制,主要包括实验、工程、图书资料、编辑、档案、会计、审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其它专业技术岗位编制是专业技术岗位编制的辅助编制。专业技术岗位编制数不低于学校编制总数70%,其中教师岗位编制数占编制总数的60%,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编制占10%。第八条管理岗位编制:指用于配置组织、协调学校各项工

4、作的党政管理机关、教学辅助部门、群团组织和教学科研部门,专职从事党务、行政管理、行政事务工作的人员编制。管理岗位编制数不超过学校总编制数的20%。第九条工勤技能岗位编制:指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后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人员编制。工勤技能岗位编制首次核定严格控制在学校总编制数的10%以内,今后通过退休自然减员调整并控制在5%左右,并逐步实行经济核算管理和社会化。第十条流动岗位编制: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结合工作需要,在编制比较宽裕时保留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编制,主要用于因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政策性安置等需及吋配置的人员编制。流动岗位编制控制在总编制数的5%以内,

5、由学校统一调配使用。第四章编制标准和核定办法第十一条学校总编制由上级编制管理部门核定和下达,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按照标准在校生人数的10%确定。学校在上级部门核定的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限额范围内,自主确定学校内设机构,自主安排人员编制的规划使用。第十二条教师岗位编制:一般专业课教师按生师比1&1核定,其中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按生师比14:1核定。公共课程教师根据教学工作量核定编制,其中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按牛师比350〜400:1核定。第十三条其它专业技术岗位编制的核定:1、辅导员编制:实行专职与兼职相结合。各二级学院专职辅导员根据在校生规模核定,在校生人数500〜800人的,核定1名

6、,800人以上的,核定2名,500人以下的不设专职辅导员,可按班级数配备兼职辅导员(班主任)。专职辅导员岗位和人员根据学校发展逐步设置和聘用。2、计算机维护、信息网络技术岗位编制:按生员比500:1核定,实行专职与兼职相结合。3、图书资料岗位编制:按生员比300:1的标准,同时结合馆舍建设和图书数量核定,可动态调整。4、档案岗位编制按下列办法分类核定:学校综合档案管理岗位编制二各类综合档案总卷/2000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岗位编制二教职工档案总数/1000学生档案管理岗位编制二在校学生档案总数/80005、学术期刊编辑岗位编制:实行专职与兼职相结合,其中专职编辑和编务岗位双月刊定编3

7、人,月刊定编5人。6、实验技术、工程、医疗卫生等其它专业技术岗位编制:按实际工作需要,在其它专业技术岗位编制总数内核定,一般不单独核定,纳入岗位所在部门编制总量管理。第十四条管理岗位编制:在学校总编制数的20%以内核定编制总数,由学校根据内设机构及岗位职责进行分解。今后逐步控制在学校总编制数的15%内核定。第十五条工勤技能岗位编制:按现有工人技术等级职务人员数核定,除政策性安置外,一般不再增加,经过退休等自然因素核减后所需岗位通过社会化服务解决。第五章编制管理第十六条编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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