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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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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安市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市的机构编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41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是我市政治、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机构,核定人员编制,编制一经核定必须严格执行。第三条机构编制管理实行首长负责制,把严格机构编制管理,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作为工作考
2、核、绩效考核、干部考察的一项内容,把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行为纳入党纪、政纪监督的范围。第四条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下简称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均执行本办法。第五条本办法中机构编制管理主要是指机构的设置、变更与撤销,机构职能的配置与协调,机构层次与规格的确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核定、配备以及岗位结构、人员结构等方面的管理。是录用、聘用、调配人员、配备领导和核拨经费等的依据。第六条机构编制管理应严格落实中央编办提出的机构编制管理“五不准”10规定
3、,即不准超编进人,不准擅自设立机构和提高内设机构的级别,不准超规格、超领导职数配备干部,不准越权审批机构编制,不准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的机构编制。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七条大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编委)在我市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统一管理我市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第八条市编委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和白城市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和规定;(二)拟定和实施我市党委、政府关于机构编制管理的具体办法、规定;(三)负责并审核、管理我市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四)承办我市所属工作部门以及事业单位
4、的设立、调整、撤销等有关事项;(五)完成市委、政府和上级机构编制工作部门交办的事项。第九条市编委应把机构编制管理与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行政执法、干部人事管理、财政预算管理、养老保险管理等有机结合起来,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形成配套的机构编制管理体系。第十条大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编办),负责我市机构编制管理的日常工作,对我市编委负责,在业务上接受省、白城市编委、编办的指导和监督。10第三章党政群机关机构设置第十一条我市党政群机关的设置以职能的科学配置为基础,做到职能明确、分工合理、精简规范、结构合理、运转协调、
5、灵活高效,且不得超过国家、省和白城市规定的限额。第十二条全市各级党政群机关必须按照本部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严格履行职责,既不能超越职责,也不得推诿,要做到履职尽责。第十三条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机构承担;必须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承担的职责,应当划清职责分工,明确主要管理部门和协助管理部门。 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市编办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市编办提出协调意见,由市编办报市编委作为编委会的议题讨论后决定。需经党委、政府决定的,先由市编委会审议后,
6、再由市编办报市党委、政府决定。第十四条我市党政群机构调整,一般在全市范围机构改革框架下进行,由市编办提请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市编办制定具体改革方案,报白城市编办审核,由白城市委、市政府审批,报省编办备案。我市党政群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立、增减或合并,由各党政群机关提出方案,报市编办审批。各部门内设机构应严格遵守“三定”规定,不得擅自增减内设机构。第四章事业单位机构设置10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的设置按《吉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执行。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我市停止审批自收自支事业机构;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和从事经营性活动
7、的事业单位。第十六条事业单位职责范围调整时,必须经市编办审核批准。对工作任务长期不足、工作任务转移以及业务相近、设置重复的机构应及时裁并,同时核减相应的编制。第十七条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更名及内部机构设置等事宜,必须由其主管部门提出专题报告,并提交有关文件和论证材料,报市编办按有关规定程序审批。相当于乡(科)级、副乡(副科)级规格待遇的事业单位的设立,由市编办审核后,报白城市编办审批。第十八条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有规范的机构名称; (三)有明确的举办主体; (四)有明
8、确的职责; (五)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需的设备设施;(七)业务范围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认可管理或者执业许可管理的业务事项,应当具备相关业务归口主管部门的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0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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