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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秭归县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秭政办发〔2014〕81号(2014年11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工作,为人才引进、拴心留人营造良好环境,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房源及性质第二条人才公寓房源,根据需求由房管部门提供,产权归县住房保障中心所有。其供给规模应当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人才保有、需求总量相适应。第三条人才公寓性质为新进人才的过渡性政策周转房,按照“只租不售、廉价出租、周转使用”的原则由县委人才办牵头负责分配管理。第三章申报对象第四条人才公寓申报对象分为以下四类:(一)县委人才工作领导
2、小组认定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二)县属规模以上企业的大学本科学历及以上人才,拥有科研成果、国家专利技术的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年薪6万(税前)以上的其他类别人才;(三)35岁以下,在编在册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四)县以上机关事业单位下挂工作人员,或县以上组织人社部门人才人事项目非固定聘用在我县工作的各类工作人员。第五条人才公寓申报对象必须家庭在城区无住房。即未婚申报对象必须父母及本人在城区无住房,已婚申报对象必须配偶及本人在城区无住房。第四章申报程序第六条人才公寓申报按照个人申请、单位初审、组织审定、排
3、号入住的程序进行。(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人员按照县委人才办提供的申报表格据实填写书面申请。(二)单位初审:用人单位对申报人员相关情况进行核定,并将申报材料报至县委人才办。(三)组织审定:由县委人才办负责对申报对象家庭房产情况及申报类型进行核查,并按配租办法确定排号顺序,审定入住对象及入住房号。(四)登记入住:县委人才办公示审定结果,开具人才公寓入住通知单,申报对象凭入住通知单到县房管部门办理入住手续。第五章配租办法第七条集中配租办法。在申报对象人数多于空置房源时,实行集中配租。即集中组织开展摇号、排序、选房工
4、作。未进入选房序号的,进入轮候名单,出现新增或空置房源时按轮候顺序安排入住。第八条零散配租办法。在无轮候人员,且申报对象人数少于空置房源时实行零散配租。即按照申报时间顺序安排选房入住。第九条随住办法。人才公寓随住人员仅限于租住人员配偶、父母及子女。本人从未居住或长期未居住,其他人员(含直系亲属)以随住名义长期居住的,一律视为转借转租,责令退出人才公寓。第十条住房变更办法。入住人员不得私自调换住房,确需调换住房的,需向县委人才办申请,经县委人才办同意,方可在县房管部门办理住房变更手续。第十一条续租程序。人才公寓一
5、年一续租,续租对象需在合同期限截止前一个月向县委人才办提交续租申请书,审核合格的,凭县委人才办开具的人才公寓续租通知书到县房管部门办理续租手续。审核不合格的,凭人才公寓退租通知书到县房管部门办理退房手续。第十二条租赁费用。人才公寓租赁费用参照公租房标准执行。租赁费用可由所在单位视人才紧缺程度和贡献大小按照一定比例予以报销,报销比例不得高于80%。第十三条人才公寓连续租住一般不得超过5年。满5年仍需租住的,需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且租赁费用自理,不得报销。第六章退租办法第十四条人才公寓退租分为责令退租、主动
6、退租和到期退租。退租对象需首先在县委人才办开具人才公寓退租通知书,而后到县房管部门办理退租手续。第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的,通知所在单位,责令退出人才公寓。(一)转借、转租、改变用途的;(二)超期限1个月未办理续租手续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人才公寓,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人才公寓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家庭在秭归城区购置住房超过1年未办理人才公寓退房手续的;(六)辞职、辞退,或调离秭归县工作超过1月仍未办理人才公寓退房手续的。(七)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违规情况第七章公寓管理第十六条强化租住人员所在单位管理责
7、任。所在单位在推荐申报时要实事求是、严格把关,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入住人员台账,定期提醒检查。对辞职、辞退和调走人员及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人才公寓入住条件的,要及时报告县委人才办,并督促办理退租手续。第十七条实行违规入住通报制度。对举报及检查发现的转租、转借、私自调换住房及其他违规情况,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全县通报,并责令所在单位督促整改。第八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委人才办、县房管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9月12日县人民政府印发的《秭归县人才公寓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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