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高新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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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潍坊高新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才公寓管理,强化人才服务保障,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高新区管委会提供给区属企事业单位人才居住的政策性周转用房。第三条人才公寓管理使用遵循政府引导、统筹安置、轮候分配和只租不售的原则。第四条潍坊高新区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管中心”)为人才公寓综合管理服务单位,负责人才公寓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房源分配以及公寓产权单位、具体服务单位的协调等工作。第二章租住条件与标准第五条入住对象区属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各

2、类高层次人才、来区创新创业的人才及团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1.“两院”院士及相当层次的国内外顶尖人才;—7—2.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及相当层次的国家级领军人才;3.泰山产业领军人才、泰山学者及相当层次的省级领军人才;4.鸢都产业领军人才、鸢都学者及相当层次的市级领军人才;5.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高层次人才;6.选派到我区的挂职干部、科技人才副职;7.由各类高层次人才领军的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8.自主创业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第六条申请条件1

3、.在企业工作的,需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或合作协议;在事业单位工作的,需与事业单位签订正式聘用合同;自主创业的,应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实际出资人。2.人才本人及配偶在潍坊市中心城区内无住房。第七条入住标准人管中心根据房源数量、人才情况、申请顺序等统筹做好人才公寓分配工作。第五条第1—4类人才可根据房源自主选择大中小户型公寓;第5、6类人才原则上选择中小户型公寓;第7类人才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租住方案;第8类人才一般安排合租。第三章申请与审批—7—第八条申请程序申请入住人才公寓需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单位申请。用人单位

4、汇总人才住房需求后,统一向人管中心提出入住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二)受理审核。人管中心负责对申请入住人才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批准确定分配方案,并报党工委组织部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三)签订协议。用人单位、申请入住人才与人管中心签订租赁协议、缴纳租金押金,领取入住通知单。(四)分配入住。人才凭入住通知单到分配的公寓办理正式入住手续。第九条申请材料申请入住人才公寓需提交以下材料:1.《潍坊高新区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一式三份。2.单位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3.人才的身份证或护照、户口簿、结婚

5、证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4.人才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以及入选人才工程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5.市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人才及其配偶的《潍坊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7—6.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出具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险证明;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的,出具合作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薪酬支付证明;与事业单位签订正式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出具在岗证明;自主创业的,出具工商登记信息等证明材料。第四章租期与费用第十条人才公寓租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租赁协议一年一签,协议期满后如需续租,用人单位须提出续

6、租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签订租赁协议。第十一条人才公寓第一年免除租金,第二年按照租金基准价格的50%收取,第三年按照租金基准价格收取。第十二条人才公寓租金基准价格综合考虑公寓户型配置、市场价格水平、管理运行成本等因素确定,由人管中心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每年核算公布。第十三条人才公寓押金、租金由用人单位统一缴纳,人管中心负责收取,专款专用,租金主要用于公寓的维护管理,押金在退租时退还。第十四条租赁期间产生的水、电、暖、燃气、网络、物业管理等费用由入住人才或人才所在单位承担。—7—第五章公寓管理第十五条入住人才仅享有人才公寓的居住权,

7、供本人及其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居住。第十六条租赁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租赁协议,收回人才公寓:1.入住人才及其配偶在潍坊市区内购房或通过其它方式自行解决住房的;2.已不在高新区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或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居住的;3.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租的;4.转租、出借或私自调换住房的;5.擅自装修、改变房屋结构或损坏公寓设施的;6.不配合人才公寓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7.租赁期间出现前款第3、4、5、6项情形的,应向人管中心支付年租金基准价3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用人单位对上述违约金及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8.

8、有其它需要终止租赁情形的。第十七条租赁期满、中途停租或被取消租赁资格的,应及时腾退住房,办理退租手续。第十八条—7—入住人才在租赁期间变更工作单位,但仍符合人才公寓入住条件的,由新用人单位重新办理入住手续,租赁时间连续计算。第十九条人才入住公寓期间,公寓设施物品有丢失或人为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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