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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08
《瓦房店市人才公寓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瓦房店市人才公寓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央、省和大连市人才政策,结合瓦房店市可供人才租赁住房实际情况,最大可能满足外来人才需求住房,特制定瓦房店市人才公寓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本办法仅限适用瓦房店市人才公寓。第二条相关定义本办法中“人才公寓”住房是指由市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通过建设和租赁相结合方式,向符合条件的人才对象提供具有公益和租赁性质的,并给予租住或租金补贴,专门提供给本市相应人才居住的短期租赁过渡性周转公寓。第三条基本原则按照“资源统筹、平台运作、政策透明,兼贴个人”的原则进行契约
2、租赁管理。具体采用“两定”(定楼、定人)“两限”(限价、限期)的办法实施。第四条入住对象人才公寓租赁对象原则上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人才所在单位的工商注册地、财税缴纳管理地均在瓦房店市区内(含各园区)。(二)具有大专以上全日制学历(2013年以来的毕业生),在单位签订一年及一年以上用工合同。5(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人才公寓优先保障中央和省“百千万人才计划”、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特殊津贴”、特殊专家学者的入住需求。第五条租赁原则(一)人才公寓原则上按一人一间配置,
3、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左右(含公用面积),入住人员承租原则是博士生、研究生免费入住、本科生200元/月、专科生260元/月,个人水、电、气、物业费和取暖费用由租赁者承担。(二)租赁合同一年一签、可连续居住五年。(三)租赁期满后承租者应主动退让房源,逾期仍需租赁,按市场价租赁延长一年。(四)承租者在享受政策其间不得转借或转租,不得擅自改变居住用途。如有违约,取消该承租者的居住资格。(五)申请人的单位有义务配合申请人与人才公寓管理部门提供签署诚信协议和相关手续并承诺遵守。第六条申请程序(一)受理、审核
4、、初审。瓦房店市人社局常年受理人才公寓入住申请,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按规定时间完成人才公寓租赁住房的受理及初审,对申请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核对,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印章后上报原件和复印件进行审核。对初审合格的申请人由所在单位填写《人才公寓租赁住房意见书》与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到瓦房店市人社局。5申请材料:1.《瓦房店市人才公寓租赁住房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等(已婚者提供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3.申请人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4.申请人用工合同;5.申请人在瓦房店市的住房情况
5、证明(不动产登记处查实为准);6.审核单位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二)终审、公示。瓦房店市人社局负责人才公寓租赁住房的终审工作,对终审通过的申请,在瓦房店市政府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公示通过的申请人予以资格登记,并列入人才公寓租赁住房分配计划。第七条信息公示和退出管理(一)每次有新增人才公寓时,根据当年的各种实际情况,由市政府相关部门根据人才公寓的房源、面积、价格、入住人员数量等进行初步议定后,公布入住人才的租赁信息。(二)申请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退出住房,并一次性结清房
6、屋租金、水、电、煤气、采暖费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申请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三)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人才公寓租赁住房:51.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2.租赁期内,申请人连续三个月不在瓦房店市区内工作的;3.申请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第八条运行体系(一)人社局和房屋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才公寓统筹协调、政策研究、规划制定、资格审查、补贴认定,监督评估职能,并为人才公寓具体实施提供政策支持。(二)人社局负责入住人员的初始审核,房屋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运行的管
7、控,以及人才公寓的运营操作职能。(三)房屋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才公寓的日常维护、管理和服务职能,确保物业设施完好、安全和正常运行,始终达到人才公寓租赁用房的标准要求。第九条其它(一)本办法适用于瓦房店市人才公寓租赁要求,并根据社会发展逐年适当调整政策。(二)对弄虚作假骗租房或补贴的个人以及每年度检查明显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租赁者,取消其人才公寓租赁资格。第十条解释权本办法由瓦房店市人社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施行日期5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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