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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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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传播中虚假新闻现象剖析近年来假新闻层岀不穷,《新闻记者》杂志从2001隹开始对每年中岀现的假新闻进行评选,笔者分析了近三年所评选的30条假新闻,发现大部分首先是由报纸刊发,在网上转载后得以广泛传播。其屮有26篇是来自中央或地方报纸,3篇是网络媒体首发,1篇是出自杂志。这些新闻100%被网站转发过,目前网上依然能搜索到的假新闻仍有24篇,另有6篇己从网上彻底删除。由此看来,近年来,网络的广泛普及、媒体类型的增加,大大加快了各种信息的传播速度,扩大了人们的新闻视野。同时,蓄意制造的虚假猎奇新闻充斥着各种媒体,充斥着网络的各个角落。虚假新闻搭上
2、网络技术快速发展的“快车”开始变得肆无忌惮。网络虚假新闻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它不仅严重损害了网络媒体在公众中的形象,削弱了网络新闻的公信力,而且影响了网络新闻服务于党和政府中心工作这一基本职能的履行。从传播学的角度来看,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虚假新闻的传播途径正在由传统的人际传播,转变为人际传播、群体传播、组织传播和大众传播的相互交融、渗透、混合。传播格局的变化、传播途径的多元,无疑加剧了网络虚假新闻的危害性。网络媒体和其他大众传媒一样,也是以大众传播为职业的传播者,其所发布的信息总是体现一定的倾向性、思想性和指导性,再加上近年来网络在我国的迅
3、猛发展,其覆盖范围、信息影响面、受众人数都在不断地扩展和攀升。通过网络散布虚假新闻,会快速地在受众中肆虐并反馈,该网络媒体的权威性、影响力会随着真相的被揭露而大打折扣,而且这种损失将是难以弥补的。因为真实不但是新闻的基本条件,也是新闻事业、新闻工作者的生命。传媒的力量源于社会公信力,在一个规范的社会环境和规范的市场体系屮,社会公信力无疑是传媒生命的核心。无论网络媒体或其他任何大众媒体,都必须以社会利益为行为的第一准则。作为网络信息的接受者,受众不但是网络信息的目的地,还是网络信息的中转站,具有网络信息继续传播的主体作用。他们把所接受到的网络信
4、息通过短信、BBS、MSN、QQ、E-MAIL等联络工具进行再传播,从而成为传播活动的直接参与者。网络新闻传播之广泛、迅速,超过了以往任何一种传播途径。而网络所具有的公开程度也是很多传播途径所不可相提并论的。这种空前的公开程度恰恰给受众利用相同信息进行传播、讨论提供了可能性。同时,在集合行为中,人们不必为信息的正确性或准确性负责,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对谣言内容进行改造和变形。这样,虚假新闻会以意想不到的速度在人们中间传播,从而加剧其传播恶果。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近年来,随着新闻从业者队伍和成分的日趋庞大、复杂,出现了新闻造假“职业化”和
5、“职务化”的趋向。新闻造假几乎形成一个“职业”,其人员构成,一是业余撰稿人,散布于各行各业;二是口由撰稿人,他们无工作单位,其职业就是写稿。尤其是后者,他们什么体裁都写,只要能赚稿费就行。胡编乱造的假新闻怪胎,多出于这部分人之手。对于某些社会撰稿人来说,编造假新闻不再是偶尔为之,而是“专业化”操作,成为一种谋生的手段。所谓新闻造假的“职务化”,主要表现为新闻从业者在媒体默许、引导下制造假新闻,媒体联合社会撰稿人或社会集团造假。有些小报为了争夺读者、抢占市场,鼓励记者、编辑抓所谓“卖点”新闻,只要“好看”、“抢眼”,假一点也没有关系。今天的虚假
6、新闻,由于搭乘了“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和都市类报刊迅速壮大,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之“列车”,正如同脱缰的野马,若不及时驯服,将贻害无穷。网络新闻“打假”,不外乎三个方面,一方面政府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互联网络的管理;另一方面,要大力提升采编人员、通讯员队伍的口律意识和业务素质,增强其识别虚假新闻的能力。再者,耍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媒体主编或责编引咎辞职制,提高媒体“把关人”的责任意识。1・要切实完善相关政策规范,用法规來“封杀”造假者2005年3月,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发出《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
7、规定(试行)》,以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新闻采编人员行为,维护新闻界良好形象,促进新闻事业健康发展。规定强调,新闻采编人员要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止的原则,确保新闻事实准确。耍认真核实消息来源,杜绝虚假不实报道。新闻报道在新闻媒体刊发时要实行实名制。新闻采编人员有虚假报道、有偿新闻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记者证。凡被吊销记者证的新闻采编人员,自吊销之日起5年之内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2000年下半年以来,我国制定、颁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
8、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此前,我国还颁布了《出版管理条例》、《报纸质量管理标准(试行)》及其实施细则、《报刊刊载虚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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