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关于市学前教育立法的调研的报告

优秀关于市学前教育立法的调研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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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市学前教育立法的调研报告内容摘要:学前教育地方立法是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密切关注的重点,也是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内容。**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对我市学前教育立法的专题调研发现,存在价值界定不清晰、立法滞后、层级过低等困境。通过借鉴国内外学前教育地方立法的经验,明确学前教育准公共产品属性,探究地方立法的价值选择,明晰立法要解决的重点问题,厘定各主体间的权利义务边界,对解决我市学前教育面临的“入园难、入园贵、入园不放心”等难题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党的十九大提出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学前教育作为终身教育的开端,目前

2、普遍面临“入园难、入园贵、入园不放心”三大痛点难题。因此明确学前教育的公益属性和法律地位,厘定相关主体间的权利义务边界,用法治保障和规范儿童受教育权,我市学前教育立法迫在眉睫。一、我市学前教育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我市学前教育科学发展的迫切需要。截至2017年底,我市共有各级各类幼儿园7490所,在园幼儿95.9万人,学前三年毛入园率提高到84.4%;全市普惠园达5846所,比2011年增加4782所;其中公办园3122所,普惠性民办园2724所。普惠园在园幼儿73.1万人,普惠率提高到76%,比2011年增加31%。我市学

3、前教育规模、幼儿园数量等都有很大增长,但幼儿园发展水平参差不齐,某些民办幼儿园乱收费,幼儿教师师资力量无保障等问题依然突出。要解决这些长期困扰我市学前教育发展的问题,需要制定专门的地方法规,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和义务,明确学前教育的管理体制和投入机制,明确幼儿教师的权利,以确保学前教育发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完善我市地方性教育法规体系的需要。“依法执教、依法治教”是保证教育沿着正确轨道发展的最有力保障。目前,在专门的、独立的、全国性的立法文件缺位的情境下,学前教育的法律地位急需地方性法规予以确定,政府的职责、幼儿园、幼

4、儿教师的权利义务等,也急需这样一部法律来明确。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学前教育发展的有法可依,从而实现依法治教。学前教育地方立法也是当今形势走向,江苏、上海、北京、云南等23个兄弟省市出台了89部学前教育地方性法规规章,也极大促进了当地学前教育的发展。反观**,学前教育则主要靠市政府指导意见、市教委指导政策等规范性文件予以引导规范,学前教育地方法律体系极其不完善,对学前教育发展的价值引导和约束规范作用也有限。(三)满足群众对普惠学前教育的现实诉求。我市学前教育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学前教育供给的规模与质量已经不能满足

5、现实需要,实际的教育资源供给,特别是普惠的、具有较高质量的教育资源不足与百姓对入园的需求之间形成较大的剪刀差。集中变现为“入园难、入园贵、入园不放心”。一是优质普惠园“一位难求”,“入园难”问题突出。以**区为例,150所幼儿园中公办园仅有24所,占16%。问卷调查显示,有79%的家长愿意选择公办园,公办园数量严重不足导致“入公办园难”现象明显。二是部分区域非普惠性民办园较为集中,“入园贵”问题突出。比如,**区公办和民办普惠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每人每月为400—600元,民办非普惠幼儿园每人每月收费为400—5990元,

6、其中:2000—2999元14所,3000—3999元1所,4000—4999元1所,5000—5999元1所,2000元以上占总数11.3%。三是部分幼儿园办园质量、安全、膳食营养、幼师虐童等“入园不放心”问题客观存在。十九大提出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如何积极回应并满足群众就近、上普惠性园、上好园的诉求,民有所呼,立法上就要有所应。二、学前教育性质界定和立法价值选择学前教育立法本质是制定公正政策。美国的伍德罗·威尔逊认为“政策是由政治家即具有立法权者制定的而由行政人员执行的法律和法规”;戴维·伊斯顿认

7、为“政策是对全社会的价值做权威性的分配”;陈庆云则以利益概念为核心来界定,认为“公共政策是政府依据特定时期的目标,通过对社会中各种利益进行选择与整合,在追求有效增进与公平分配社会利益的过程中所制定的行为准则”。学前教育法规的制定、出台以及实施,都需要根据现实需求来确定,并且要符合当今的价值取向和观念。(一)学前教育是准公共产品和服务。从整体上而言,教育是一种公共产品,具有一定的非排他性和不充分的非竞争性,以体现公益性为核心。学界关于学前教育的准公共性与纯公共性问题存在争议,如庞丽娟认为“学前教育是公共产品属性趋强的准公共产

8、品”,而周桂勋认为“国家应该从人才发展战略和科教兴国战略抉择的角度把学前教育纳入国家财政支持的纯公共产品的门类”。笔者认为,学前教育具有显著的公共性,但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学前教育尚不可能完全符合纯公共产品的标准,把学前教育界定为准公共产品比较符合实际,它的利益主体包括政府、社会和公众,属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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