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75665
大小:39.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7-08-08
《论我国网路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文献综述】》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毕业论文文献综述法学论我国网路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关于我国对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研究,学术界的研究和观点的主要体现在专著和论文中,经过对图书管和数据库资料的收集及自己的思考,现将收集整理的资料做总结和论述如下:一、关于网络言论自由的内涵及相关内涵言论自由是人人都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这种自由绝不受任何无故的侵犯和剥夺。表达自己观点和思想的自由伴着人类存在的始终,它是一种最基本的自由。李海明:《利益衡量下的网络言论自由规制》,载《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第1期。我国学者甄树青认为:“公民享有
2、言论自由,意味着:第一,每个公民都有平等的发言权。第二,除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外,任何人或组织不得给言论自由设置禁区。第三,只要公民的言论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就不能因发表了某种言论而给发言者带来不良后果。”在如何看待自由的问题上,马克思曾言:“人身、出版、言论、结社、集会、教育和信教等等的自由(1848年各种自由权的必然总汇),都穿上宪法的制服而成为不可侵犯的了。这些自由中的每一种都被宣布为法国公民的绝对权利,然而总是加上一个附带条件,说明它只有在不受‘他人的同等权利和公共安全’或‘法律’限制时才是无限制
3、的,而这些法律正是要使各种个人自由彼此之间以及同公共安全协调起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版,第615页。美国著名人权学家路斯·亨金对权利的“绝对性”也表示出置疑,他指出:“一般认为,人权是‘基本’的。这意味着人权是重要的,生命、尊严和其它重要的人类价值都依赖于人权;而不意味着人权是‘绝对的’,在任何条件下为了任何目的都不得剥夺人权……如果人权不轻易的服从公众关心的事情,那么,若与人权相对的社会利益足够重要,在特定条件下,在有限的时间内,为了有限目的,在非此不可的一定程度上,可
4、以牺牲人权”。路易斯·亨金:《权利的时代》,信春鹰等译,知识出版社,1997年版,第6页。然尽管自由是有界限的,但保障个人权利是民主国家得以成立的前提和赖以发展的根本,因此这种限制也是应有所节制的,否则对人权、对法治的破坏将是灾难性的。正如哈耶克所言:“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人们清楚的认识到,公共秩序和普遍幸福许可对权利作少量的特殊限制,但它们不允许会吞没权利的限制或使权利完全从属于所设想的普遍幸福。”哈耶克:《经济、科学与政治——哈耶克思想精粹》,冯克利译,江苏人民出版社,第393页。网络时代的到来,可以说
5、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人类的自我表现,以致有学者宣称“4我们正在创造一个任何人都能参与的,没有因种族、财富、暴力和出身差异而产生的特权与偏见的社会。在我们创立的新世界中,任何人可以在任何时间、地点发表自已的意见和主张,而不会被胁迫保持沉默和屈从”。然而马克思主义理论一向认为,权利和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自由与责任是并存的,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马克思有句名言精辟地概括了权利与义务之间的辩证关系。他指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施拉姆:《报刊的四种理论》,新华出版社,1980年版,第57页
6、。因此,言论自由在网络中不仅仅享受自由,也应有一定的责任或义务。二、关于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范的研究现状我国没有专项的互联网立法,而是在网络管理、域名管理及网络安全方面的单独立法。自2000年以来,我国先后出台了《维护互联网安全的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有关网络管理的规定。陈桃生:《网络环境中的言论自由及其规制》,载《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
7、第1期。虽然无论从立法上还是司法上,我国在解决网络法律问题上所作出的巨大的努力,但是仅有这些法律法规是远远不够的,有些网络法律问题仍是现在法律所不能解决的。十几年来的诸多法规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从保护方式来说,简单控制多,引导保护少;从条文内容来说,条文繁杂,相互矛盾;从实际操作来说,位阶较低,操作性差。曾佳:《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限制和保护》,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3期。张庆虎在其撰写的《论网络中的言论自由》一文中,在提到我国对于网络言论自由的规范的现状时指出:首先,纵观我国几部有关网络的行政
8、法规,在涉及到网络言论的内容限制时其表述的文字几乎都是大同小异的,其次,立法中没有考虑到网络言论自由对其他权利行使的影响。刘杨在其撰写的《言论自由的保护与限制》一文中,提到我国对于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时,总结出:1、法律规定过于简单,界定不够明确;2、缺乏对言论自由的保护性规定;3、缺乏对言论自由行使的具体限制性规定。江滢在《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及侵权责任的承担》一文中指出我国对网络言论的规制有两个特点:第一,在对所限制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