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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8-08
《论我国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完善【文献综述】》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毕业论文文献综述法学论我国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完善隐私权作为一项法律上确认的公民人格权利,其形成的时间较短,但其存在及保护对于人格尊严的重要性已渐渐为人们所重视。自1980年美国法学家沃伦·布兰戴斯第一次提出隐私权的概念以后,各国学者都对隐私权进行了深入研究,并且各国也逐渐确立了保护隐私权的制度。一、隐私权的概念对于隐私权国内外学术界没有统一的概念,对于这一问题,许多学者发表了大量有关隐私权的论文和专著,对隐私权的性质、概念和范围作了深入的探讨和研究,提出了各自的观点。沃伦和布伦迪斯在其《论隐私权》一文中认为:“隐私权是个人在通常情况下决定他的思想
2、、观点和情感在多大程度上与别人交流的权利,在任何情况下,每一个人都有被赋予决定自己所有的事情不公之于众的权利,都有不受他人干涉搅扰的权利。”[美]萨缪尔·D·沃伦、路易斯·D·布兰戴斯:《论隐私权》,载《哈佛法律评论-侵权行为法精辟》李丹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41页。我国台湾学者何孝元先生认为:“秘密权者,乃就私生活上有工业上所不欲人知之事实,有不便他人得知之权利也。”何孝元:《损害赔偿之研究》,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16页。王利明教授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
3、的一种人格权。”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87页。张新宝教授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2004年版,第12页。二、隐私权其权利的存在基础王立志认为其存在基础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隐私权的人性基础——自主性人格尊严。隐私权可以满足人性存在所必需的精神价值,精神痛苦或者愉悦是一种独立于物质形态的价值主观感受,而隐私作为一种生活事实,也正是人之为人的本质属性所在。对于个人精神世界的呵护与照
4、看隐私权的终极目标,就此而言,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人性存在所必需的精神价值。隐私权的权利外壳是自决权,隐私权的权利内核是人格尊严。人格尊严乃是个人发展与幸福生活追求之必要,隐私事务、隐私信息和隐私空间的背后是一个人对其人格的自治与主张,是对个性生活的自主安排,这是追求自身幸福和人格尊严的必然要求,因此,人格尊严应当是隐私权的本质属性,也就当然成为隐私权的首要权利基础。二是隐私权的法哲学基础——3自然法与自然权利。自然法是人类之普遍而原始之法,其绝对具有约束力而压倒一切法律。自然法学派将权利分为自然权利与法定权利,自然权利先于法定权
5、利而产生,即按照自然法,每个自然权利人生而有之,法定权利不过是对这种自然权利在公法和私法层面的消极承认而已,所以,自然权利可以称做法定权利的母权利,而隐私权是一项自然权利。三是隐私权的科技哲学基础——科技产生隐私。科技发展使得隐私有必要成为一项权利,科技发展也决定了隐私权的权利样态及范围。王立志:《隐私权的权利基础》,载《学习论坛》,2010年第5期。三、国外隐私权保护制度与我国现状的比较鲍春在其《隐私权在美国的蕴生历程》一文中,总结了美国隐私权保护制度的诞生过程和具体的保护机制。美国的隐私权是由判例法上的隐私权、成文法上的隐私权和宪法意义上的隐私
6、权共同组成的。宪法上隐私权主要是保护个人免受国家权力的侵扰;普通法上隐私权则保护个人免于来自私人的侵扰;成文法上的隐私权对来自国家或私人的侵扰均规范,但保障的对象主要是个人资料。虽然三类隐私权存在较大区别,但它们密切相联,从不同角度实现了对隐私权的保护,使美国成为迄今为止拥有世界上发展得最为完备的隐私权保护体系的国家。鲍春:《隐私权在美国的蕴生历程》,载《学理论》,2009年第28期。郭志领在《简论中美隐私权法律制度之差异》一文中总结到美国是世界上隐私权制度最发达的国家,隐私权的研究历史悠久,研究深入。美国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立法较为完善,形成了从宪
7、法到单行法律的比较完整体系,对隐私权采取直接保护的方式,隐私权真正成为了公民的一项权利,公民的隐私权保护意识比较强。从根本上来讲,这是由美国的经济制度决定的,美国是私有制为基础的国家,人的自由权利志至高无上的,美国的宪法根本就是保护公民的权利。中美政治文化经济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反映到了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差异,这种差异涉及到了多方面,在法律制度方面,美国经过几百年的立法有着比较完善的隐私权保护制度,形成了宪法到单行法律完整的保护体系,对于隐私权的保护能够在法律条文中直接找到法律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利于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而中国在隐私权保护立法方面明显
8、不足,在义务本位残留严重的中国,人们想到更多的是如何履行义务,而不是如何实现权利。郭志领:《简论中美隐私权法律制度之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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