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疑难问题探究【文献综述】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疑难问题探究【文献综述】

ID:475643

大小:34.00 KB

页数:0页

时间:2017-08-08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疑难问题探究【文献综述】_第页
预览图正在加载中,预计需要20秒,请耐心等待
资源描述: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疑难问题探究【文献综述】》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毕业论文文献综述法学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疑难问题探究关于我国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律研究,学术界的研究和观点的主要体现在专著和论文中,经过对图书管和数据库资料的收集及自己的思考,现将收集整理的资料做总结和论述如下:一、研究材料与问题总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新增添的罪名,我国学术界对其研究正处于起步阶段,对其构成要件的分析仍存在较多争议,对一些疑难问题也存有分歧。本问拟从该罪的主体、客体以及犯罪形态等争议较多的问题着手,结合学界对其已有的分析,阐述笔者的观点。就本文材料来源看,出于现阶段对于该罪的研究条件的制约,相

2、关文献稀缺,然而在国际公约中却有影响力交易罪这一法源,笔者决定主要通过对我国传统刑法学理论的研究结合我国对影响力交易罪的研究,综合阐述上述问题。二、研究的现状5(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研究5我国传统的贿赂罪主体理论认为,受贿罪作为身份犯,其行为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李希慧学者指出:“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飞国有公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李

3、希慧:《贪污贿赂罪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第158页。张明楷学者认为:“受贿罪虽然是身份犯,但并不是只有由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受贿罪,一般公民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伙同受贿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张明楷:《受贿罪的共犯》,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1期。但随着新问题的出现,部分学者主张扩大受贿罪的主体。胡雪萍学者主张应将国有医院普通医生、“国有律师”和“公职律师”以及足球裁判等纳入受贿罪主体,她指出“上述人员虽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但是他们都有统一的行政编制,工资由国家财政统一拨款,对外代表着国家行

4、使某些管理职能,是故应认定为受贿罪主体。”胡雪萍:《受贿罪主体疑难问题探讨》,载《社会科学论坛》,2007年第2期。对此,笔者也认为应当扩大受贿罪主体,但是具体的评判标准则不是看他是否纳入国家编制,其工资是否有国家财政负担,而是看其是否代表国家履行公共管理职能,只要能够认定其行为属于国家管理行为,责任归国家承担,那么就应当作为受贿罪的主体。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影响力交易罪的主体是“公职人员及其他任何人员”,高博学者认为:“5影响力交易罪的主体虽然是一般主体,但这个一般主体有个显著的特征,那就是具有影响力”,高博:《影

5、响力交易若干问题研究》,载《法治论丛》,2005年第5期。结合于我国对影响力受贿罪主体的规定,笔者认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应该是具有影响力的人。何谓影响力?辛波学者将其定义为“一个人所具有的,在于国家公职人员交往中,能够影响和改变国家公职人员心理和行为,让其在公共事务中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能力”。辛波:《影响力交易罪研究》,南昌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11月,第6页。袁彬学者指出:“在我国,影响力大致可以分为权力性影响力和非权力性影响力。权力性影响力是指社会和组织赋予行为人的公共地位或职务、全力而产生的影响力,也称为强制性

6、影响力,反之,则为非权力性影响力。”袁彬:《论影响力交易罪》,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年第3期。目前我国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近亲属”上。对近亲属的定义存在着一些争议:有学者从严密法网,从严治腐以及产同的亲属伦理观念、显示合理性等角度出发,认为刑事诉讼法界定的近亲属范围过窄,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让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所确定的近亲属的范围为准。高铭暄、赵秉志、黄晓亮、袁彬:《<刑法修正案(七)>罪名之研析》,载《法制日报》,2009年3月25日第12版。但也有学者持不同观

7、点,比如黄杰学者就认为“此条规定“近亲属”应该作刑事法律规范的界定,及“近亲属”为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黄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司法认定》,载《人民检察》,2010年第10期。理由是:一方面这和形式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相衔接、相一致、不冲突;另一方面,虽然这种界定范围相对狭窄,但并不会在认定犯罪主体上放纵犯罪人,因为所谓的非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完全可以归入“其他关系密切人”的范畴。(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客体研究准确界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明确其保护的法益,有利于加深对该罪的理解,明确此罪与彼罪界

8、限。我国目前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研究大体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部分学者主张,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所侵犯的客体应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孟庆华学者指出“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国家的授权而代表国家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是人民的公仆。为政清廉,始终保持其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是对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